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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龙狮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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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及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在公众地方组织或参与舞狮、舞龙、舞麒麟或附随的武术表演(下称「龙狮运动」),除非已获警务处处长发出许可证,即属违法。此外,许可证申请人和所有参加者须授权当局向相关警区的指挥官或牌照课提供关於他们的刑事纪录资料,以便后者考虑有关的申请。另一方面,进行泰拳、跆拳道等搏击运动的表演活动,均无须申领任何许可证。有意见认为,当局对龙狮运动的规管有标签效应,使人觉得该等运动属不良活动,也妨碍了该等运动的普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除了龙狮运动外,有没有其他体育运动项目受到类似形式的规管;如有,该等项目的名称、规管方式及进行规管的原因;

(二)除了龙狮运动外,还有什么体育运动项目的表演活动须获发许可证才可进行,以及签发许可证的考虑因素是否包括参加者的刑事纪录;及

(三)鉴於龙狮运动现已成为不少中、小学生及年轻人闲暇进行的运动,当局会不会检讨对龙狮运动的规管;如会,何时进行;如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C条规定,除获警务处处长豁免的人士,任何人士在公众地方组织或参与舞狮、舞龙、舞麒麟或任何附随的武术表演,均要按照警务处处长所发出的许可证的条件进行。有关政策的目的为防止不法分子牵涉这类活动,及确保这些活动不会扰乱公共秩序,包括导致交通挤塞、噪音滋扰,或给公众带来其他不便或影响公共安全。

  警方要求所有申请及参与这类活动的人士,授权警方查核其刑事定罪纪录资料,目的是让警方全面审核有关申请。警方会就每宗申请作全面考虑。若申请人及参加者有刑事定罪纪录,警方会按其性质及严重性,考虑该活动的目的是否真正庆祝节日或表演,或是用来掩饰非法活动。有刑事定罪纪录的人士不会自动被禁止参与这类活动。经审核后,警方如果怀疑申请与非法活动有关,警方便会拒绝该项申请。

  就麦议员的问题,我们的答覆如下:

(一)《简易程序治罪条例》没有对舞龙、舞狮、舞麒麟或任何附随的武术表演以外的体育表演施加向警务处申领许可证的规定。就警务处负责执行及签发的牌照及许可证而言,任何人如欲管有枪械以进行射击运动或表演,均须事先根据《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向警务处申领与枪械有关的管有权牌照。警务处在考虑是否批给牌照时,会平衡多个因素,考虑申请人是否获批给牌照的适当人选(包括检视申请人的刑事罪行定罪纪录);申请人是否有好的理由持有牌照;以及该申请会否对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造成任何影响。

(二)根据民政事务局提供的资料,政府一向鼓励各界参与体育运动。一般来说,当局并不限制各项运动项目的表演活动的进行;但若某体育运动活动的举行涉及大量群众聚集、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或在公众地方举行,主办单位需要向有关部门寻求意见及/或作出申请。若活动涉及《公众娱乐场所条例》所定义的公众娱乐场所,有关人士则须向食物环境徖生署申领公众娱乐场所牌照。公众娱乐场所发牌制度并无规定要查核申请人和参加者的刑事定罪纪录。

(三)鉴於舞狮、舞龙、舞麒麟运动的独特性质,当局有必要确保该类运动在公众场所进行时,不会扰乱公共秩序或影响公共安全。透过发出许可证,可以有助确保相关活动或表演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作非法活动。许可证制度行之有效,亦有实际需要。我们强调,当局并无意窒碍舞狮、舞龙、舞麒麟运动的正当发展,这类运动的参加者只有在公众地方作出表演时才需要向警方提出申请。

  事实上,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C条第2款,须申请许可证的规定并不适用於获警务处处长豁免的人。就中、小学生参与有关活动而言,假如学校或制服团体等打算在公众地方作舞狮、舞龙、舞麒麟表演活动,主办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警务处提交豁免申请,警方会衡量各个考虑因素,在信纳有关活动不牵涉不法分子及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后,考虑批出豁免。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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