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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含熊胆成分的中成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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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586章)(《条例》)旨在於本港施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在内地销售含熊胆成分的中成药产品受到国家林业局及徖生部的规管,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亦将黑熊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一。然而,本人得悉,养殖黑熊及对黑熊进行极不人道的「活熊取胆」,是内地的惯常做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申请进口含熊胆成分的中药产品的药商须向当局提交关於该等成分的资料详情为何;当中是否包括熊胆成分的出口国名称、熊的品种,以及抽取熊胆成分的方法;如是,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考虑要求药商提交相关资料才可进口有关产品,以符合《公约》的原则;

(二)目前在本港注册及出售的含熊胆成分产品(包括中药材、中成药产品及其他衍生产品)的最新资料,包括有关产品的名称、注册编号、成分、产地、过去三年的进口量,以及药厂名称;

(三)鉴於有中医学团体的研究结果显示,目前至少有54种草药具有与熊胆相若的功效(即清热去黄和清肝明目),例如常春藤、蒲公英、菊花、鼠尾草、大黄、银花、连翘、黄连及野菊花等,当局有否研究禁止售买含熊胆成分的中药材或中成药是否可行;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展开;及

(四)鉴於行政长官在上任前曾向关注黑熊团体承诺,考虑向中央当局跟进黑熊在内地受虐待的问题,而立法会徖生事务委员会亦在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的会议通过了「本会要求政府立法禁止任何不人道方法取熊胆的中药材或中成药在香港出售或进入香港」的议案,加上有研究结果指出熊胆制品有替代品,当局在过去两年有否就行政长官的承诺和该动议采取跟进行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为何仍未展开立法程序,何时才会采取跟进行动?

答覆:

主席:

(一)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章),所有中成药必须向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辖下中药组(中药组)注册,方可进口、在香港制造及销售。中成药必须符合中药组制定的安全、品质及成效的要求,方可获批准注册。此外,中药组亦规定,中成药注册的申请人除须遵守《中医药条例》外,亦须确保其中成药符合香港其他法例的要求,包括《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旨在於香港施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各缔约国政府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控制来切实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确保野生动植物种的持续利用不会因国际贸易而受到影响。

  故此,含有「熊胆」成分的注册中成药亦须符合《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的规定,包括受有关许可证要求的规管。根据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的记录,在过去三年,按照《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规定进口到香港而含熊胆成分的中成药产品,其熊胆均来自俄罗斯的棕熊,属《公约》附表II中的物种(即现时未濒临绝种,但需要管制其贸易,以避免有绝种危机的物种)。进口含《公约》附录II物种成分的药材、中成药及产品到本港,须连同出口国签发的《公约》出口准许证,於入境时经获授权人员查验。从本港出口该等物品,则须事先向渔护署申领出口许可证。按《公约》规定,只有在物种是合法获得及其出口不会对该物种的存活带来损害时,出口国当局才可发出准许证。

(二)有关目前在本港注册及出售的所有含熊胆成分的中成药产品的资料请见附件。

(三)中医药领域普遍认为熊胆在危、急、重症、疑难杂症治疗中疗效显著,在中医临床治疗上发挥重要的作用;而熊胆在上述治疗中的临床功效尚无法用其他药材完全替代,暂时亦未有人工合成的替代品。

  中药组曾就熊胆在中成药的使用进行讨论。考虑到熊胆的药性、功能及其用途都有其独特性,在平衡动物权利与自然资源使用的情况下,中药组目前接纳用於治疗的中成药可使用熊胆作为中成药的有效成分,惟有关中成药必须已符合《中医药条例》、《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及《公约》的规定。值得留意的是,中药组只接纳使用含有熊胆作为有效成分的注册中成药产品作医疗用途,而非保健用途。中药组会继续密切留意国际间有关熊胆的药用价值及使用的情况,并继续要求有关药商遵守《中医药条例》及其他香港法例。

(四)如当局於二○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致立法会徖生事务委员会的书面答覆所指,由於获取熊胆或胆汁的过程均在香港以外的地区进行,而中成药的制造及供应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因此很难在香港对包括获取熊胆方式在内的各供应环节进行监察。当局亦希望在此澄清,《公约》及《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并没有对采集濒危物种的方式作出规管。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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