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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偷窥及偷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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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现时一些由政府部门及私人机构管理的建筑物(例如屏山天水围公共图书馆、香港中央图书馆、希慎广场、PopCorn商场,以及近日启用的「元创方」等)由於设计或采用的物料不当(例如围栏、扶手电梯围栏及间墙采用透明玻璃),以致存在不少容易令女士走光的黑点。此外,现时市面上出售可用作偷录/偷拍的器材越来越微型化和容易隐藏,令人防不胜防。有市民表示,在走光黑点偷窥甚至偷录/偷拍的行为越来越猖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屋宇署有否向认可人士发出指引,订明楼宇的公共场所的设计和采用的物料,须避免造成令使用者容易走光的位置;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发出有关指引;

(二)当市民就公共场所内的高危走光位置向场所管理人投诉不果时,他们现时可向哪个政府部门投诉,以及哪个部门会跟进;

(三)鉴於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当局难以证明涉案者曾作偷窥行为,有关的检控和定罪个案数目偏低,政府会否考虑修订有关法例的举证要求,以遏止偷窥行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会否考虑定期公布关於在走光黑点偷窥的定罪个案的资料,以阻吓其他人在该等地点偷窥;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过去十年,当局接获多少宗关於有人偷录/偷拍的投诉,以及对有关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及

(六)有否检讨现行法例对偷窥和偷录/偷拍行为的罚则是否过轻,以致缺乏阻吓力;若检讨结果如此,会否加重有关罚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议员的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当局在谘询相关部门后的综合回覆如下:

(一)根据发展局提供的资料,屋宇署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所赋予的权力,监管位於私人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造,以确保符合安全和徖生标准。而《建筑物条例》亦为此就结构和消防安全及徖生等方面订定建筑设计及建造标准,但不属於与建筑物安全和徖生有关的情况,例如防止出现「走光」的情况,并不属《建筑物条例》的规管范畴,故此没有就此规定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物料或建筑物的设计,屋宇署亦没有计划就此发出指引。就私人建筑物(例如问题中提及的大型商场)的问题,市民可以直接向管理那些建筑物的机构反映意见。

(二)根据康乐及文化事务处提供的资料,问题中所提到的香港中央图书馆及屏山天水围公共图书馆已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安排保安员加强巡逻及於透明玻璃上加贴磨砂贴膜。

  根据发展局提供的资料,建筑署和元创方管理有限公司考虑到市民的意见,已完成「元创方」的优化工程,包括在中空楼梯的踏脚板之间安装了挡板,在一些玻璃栏杆位置贴上了磨砂胶纸。除此以外,地下展示廊天窗的向底一面也加装了展示板,以解决在以上数个位置的视线问题。

(三)至(六)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0(3)条,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不论单独或结伴在该处出现,而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两年。当局并没有就在公众地方作出偷窥行为而干犯刑事罪行备存统计数字。

  至於在公众地方偷拍猥亵照片,则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0条「游荡」,最高可处监禁两年;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7B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最高可处第二级罚款及监禁十二个月;或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行,最高刑罚是监禁七年。当局没有计划增加以上罪行的最高刑罚。在二○○四年至二○一四年四月,警方处理涉及在公众地方偷拍猥亵照片的案件数目见附件。

  如拍摄行为涉及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指的个人资料,并在收集或处理个人资料时违反条例附表一的保障资料原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可向有关人士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执行通知者,首次定罪最高可处第五级罚款及监禁两年,另处每日罚款。当局没有计划增加有关刑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并没有就偷拍行为之投诉备存统计数字。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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