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二十一题:个人信贷资料的管理
*****************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投诉,表示他在遗失身份证期间被其他人盗用身分向银行及财务公司申请贷款;虽然警方其后向该等机构证实事主曾就遗失身份证一事报警,但有关的不良信贷纪录一直被保留在其个人信贷资料中,以致事主申请信用卡及贷款时受到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金融机构如何处理市民声称因身分被人盗用而产生的不良信贷纪录;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相关的政府部门的有关指引有否说明处理方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有关的执法部门有否既定程序处理盗用他人身分申请贷款的案件;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金管局有否监察金融机构有否遵守其发出关於信贷资料的提供及取用事宜的指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客户的信贷资料属个人资料,须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及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实务守则》)所规管。信贷提供者在处理个人信贷资料时,须遵守《私隐条例》及《实务守则》。《实务守则》规定信贷提供者如发现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中有任何不准确的地方,须在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更新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资料库内的相关资料。此外,《银行营运守则》及金管局发出的《监管政策手册》要求认可机构遵守《私隐条例》及《实务守则》的相关规定。

  如证实盗用事件属实,信贷提供者须根据《实务守则》的规定,在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要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将相关的贷款纪录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纪录中删除,并不会保留在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资料库内。

(二)盗用他人的身分进行贷款,可能干犯《盗窃罪条例》第18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或《人事登记条例》第7A条「使用他人身份证」等罪行。警方会视乎案件的性质及所掌握的证据,作出调查及跟进。

(三)金管局会在日常的审查工作中(包括现场审查、处理投诉及认可机构的定期自我评估),监察认可机构遵守《银行营运守则》及《监管政策手册》的情况。如金管局发觉个别认可机构有违反规定的情况或需作出改善的地方,金管局会与有关的认可机构作出跟进。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