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提高一宗与管理无牌旅馆案件有关的刑罚
******************

  九龙城裁判法院今日(六月六日)覆核一宗有关触犯《旅馆业条例》的案件后,决定提高原有判罚,由罚款3,000元提高至6,000元。民政事务总署欢迎法院的裁决。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七月乔装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旺角新填地街一所无牌旅馆的房间。负责管理该旅馆的女子於今年一月二十二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并被判处罚款3,000元。

  牌照处认为有关刑罚不足以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在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决定请求法院覆核本案的量刑。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牌照处会继续不遗余力,打击无牌旅馆,以保障旅客和公众的安全。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0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