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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调整屋宇署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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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六日)在宪报刊登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所订立的《2014年建筑物(管理)(修订)规例》和《2014年建筑物(贮油装置)(修订)规例》,调整八项屋宇署所提供的服务的收费,以收回全部服务成本。

  发展局发言人表示,根据「用者自付」的原则,政府的政策是政府服务的收费一般应订在足以收回提供服务全部成本的水平。

  《2014年建筑物(管理)(修订)规例》修订《建筑物(管理)规例》(第123A章),调整就要求批准建筑工程和改动及加建工程图则的申请所订明并於一九九五年修订的六项收费。《2014年建筑物(贮油装置)(修订)规例》修订《建筑物(贮油装置)规例》(第123K章),调整就贮油装置牌照的批出及续期所订明并於二○一一年修订的两项收费。建议的增幅介乎20.4%至26.9%之间,有关增幅反映处理相关申请所涉及的实际工作,以及有关项目自上一次检讨收费后的成本上升。现行和拟议收费的详情载列於附件A及B。

  《修订规例》於今日刊宪后,将於六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视乎立法会审议的结果,经调整的收费将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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