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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管在私人土地上摆放建筑废物的新法例即将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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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今日(六月六日)刊宪,指定於本年八月四日全面实施《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以加强规管在私人土地上摆放建筑废物。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表示:「新法例规定,任何人如计划在私人土地上摆放建筑废物,须事先取得该私人土地所有拥有人的书面许可,而该书面许可上须注有环保署署长的认收标记方为有效。」

  新法例亦要求,任何人拟在私人土地上摆放建筑废物,必须在摆放活动展开的日期至少二十一个历日前,向环保署提交指明表格及有关资料,经核实方可取得认收标记。为配合新法例於八月四日全面实施,指明表格及有关资料可於七月十四日起提交环保署作核实。此外,在私人土地上摆放建筑废物期间,须时刻在显眼位置展示经认收表格的复本,以提高透明度,加强公众监察。

  环保署发言人强调:「未经许可摆放废物将破坏环境,我们将继续加强跨部门合作以监察非法弃置建筑废物及堆填活动。日后,任何人未有依照新程序而在私人地段摆放建筑废物,或促使将建筑废物摆放於私人地段,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有关《废物处置条例》下加强规管措施的资料请参阅环保署网页:
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prob_solutions/wdao.html。

  如对实施《修订条例》下的新规管措施有任何查询,可致电环保署热线2838 3111或电邮至enquiry@epd.gov.hk。



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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