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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公众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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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今日(六月六日)刊登公告,邀请公众人士就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电视)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发表意见(请参阅:www.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1/cp20140606_c.pdf)。

  该公告所载的申请详情由香港电视提供。发出该公告,不代表通讯局或政府确认申请详情的真实性,或以任何方式接纳、核准、允许或同意申请内有关投资承诺、节目安排及传送方式等任何范畴。该公告的内容不会影响或损及通讯局或政府的任何权力、职责、酌情权和权利。

  除了在宪报刊登公告外,通讯局亦在两份本地报章(明报及南华早报)及通讯局网页(www.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1/cp20140606_c.pdf)刊登有关公告。

  通讯局於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收到香港电视的有关申请。通讯局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该申请作出建议前,会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通讯局就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发出的指南,以及既定程序,处理该宗申请。根据《广播条例》第10(1)条,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出。

  此外,通讯局须按照《广播条例》第9(3)条在宪报刊登公告,列明申请人的名称、申请人所申请的牌照的类别以及通讯局认为合适的其他详情,以谘询公众对有关申请的意见。

  公众人士可於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或之前,以下列形式向通讯局提交意见:

邮寄: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0楼
   通讯事务管理局

传真:2507 2219

电邮:consultation-hktv@ofca.gov.hk

  除非递交意见书的人士特别指明,否则,所有接获的意见书均不会以机密的形式处理。通讯局可能会以任何形式复制和发表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指明为机密资料者除外),而不会征求递交意见书的人士同意或向递交意见书的人士发出确认。



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9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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