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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象牙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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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佩帆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港已制定《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条例》),以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的规定。根据《条例》,凡进口、从公海引进、出口、再出口或管有象牙,必须获得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签发的许可证。《公约》在一九九○年开始禁止象牙的国际贸易,惟在禁贸生效前合法进口本港的象牙,经渔护署登记及在领有该署签发的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可在本港合法买卖,但有关象牙不能再出口作商业贸易。关于香港的象牙贸易,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近期有报道指,香港三大象牙零售商已停止出售象牙制品,而政府亦由今年五月开始分阶段以焚化方式销毁充公象牙,以显示政府遏止非法象牙贸易的决心,政府会否考虑在香港全面禁止所有象牙的销售;若否,原因为何;

(二)渔护署会否考虑实施私人收藏象牙物品的登记制度,并采用碳素断代技术鉴定该等藏品的年龄;若否,原因为何;

(三)渔护署会否考虑公布象牙许可证持有人的名单,并在有关的许可证申请表格上注明,在表格上填写的个人资料可用作此用途;若否,原因为何;

(四)过去五年,每年香港的合法象牙贸易的下列统计数字(按附表一列出);若没有该等资料,原因为何;及

(i)象牙许可证持有人数目;

(ii)象牙许可证持有人合法持有作库存的生象牙及已加工象牙的数量(以公吨计);及

(iii)从象牙许可证持有人的库存中取出的生象牙及已加工象牙的数量(以公吨计)(附表一);

(五)鉴于内地对象牙制品需求殷切,加上近年访港内地旅客数目激增,政府是否知悉在过去10年,象牙许可证持有人所持有的生象牙及已加工象牙的库存消耗率有否相应地加快;若没有加快,有否评估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本港已制定《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香港法例第586章)(《条例》) ,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的规定。大象共有两个现存物种,分别为亚洲象(Elephas maximus)和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亚洲象自一九七五年已属《公约》附录Ⅰ载列的物种。非洲象在一九七六年列入《公约》附录III,并于一九九○年转列入附录I。自此以后,除了某些根据《公约》获准,并受严格规定的特定情况外,大象(包括其象牙)的国际贸易一般已被禁止。

  香港在一九八○年代是亚洲区的象牙贸易中心。在这期间,大量象牙已合法进口到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已登记这些在一九九○年国际禁贸前已合法进口的象牙。香港以严格的许可证制度管制在本地售卖该等象牙。有关濒危物种贸易(包括象牙)的规管制度与《公约》一致,亦与其他国家看齐。许可证制度一向有效,我们没有计划偏离现行制度。政府会致力履行《公约》的规定,并继续推行公众教育和宣传,提升市民对保育濒危物种的认识。

(二)及(三)根据《条例》,管有象牙作商业用途,须领有由渔护署签发的管有许可证。就管有象牙作个人财物或非商业用途而言,《条例》已豁免管有许可证的要求,此规管制度与《公约》一致。我们没有计划要求持有人就管有该等象牙作出登记。

  象牙管有许可证的持证人包括管有象牙作商业用途的公司和个人。申请人于提交管有许可证申请时,会收集其个人资料。《条例》并没有明确订明条文容许透露透过管有许可证申请收集的个人资料。有鉴于近期公众在这个问题上表达的兴趣和关注,视乎就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方面取得的法律意见,我们会考虑向公众提供象牙许可证持有人的名单。

(四)过去五年,香港每年的合法象牙贸易的统计数字列于附表二。数字为有效管有许可证下,作商业用途的已登记象牙数量,并不包括用作非商业用途的不活跃存货。

(五)《公约》并未禁止在本地买卖《公约》对大象的规定生效前获得的象牙及在一九九○年国际禁贸前获得的已登记象牙。已登记象牙的下降趋势主要是在本地作个人财物或非商业用途所致。



2014年6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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