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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有毒化学品将纳入《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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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於六月四日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第595章)(《条例》)的附表1及2,以其由二○一五年起将五种有毒化学品新增纳入《条例》,以加麹对公众和环境的保护,减免因暴露於该等化学品之中而可能出现的健康或污染问题。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今日(五月三十日)表示,新加入管制的五种有毒化学品将会列於附表内,包括(i)六溴联苯;(ii)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商用八溴二苯醚);(iii)五氯苯;(iv)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商用五溴二苯醚);以及(v)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瀜氟。

  根据《条例》,被纳入的有毒化学品的制造、进口、出口和使用均会受许可证制度所监管。

  发言人说:「将这五种有毒化学品纳入管制名单,目的是令香港能配合《斯德哥尔摩公约》就管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所作的最新修订。」

  《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是国际公约,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各地政府在实施该《公约》时会采取措施,限制这些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选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制造或使用,并削减或最终消除这些污染物。由於《公约》的修订项目已於三月二十六日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我们需相应修订《条例》的附表,将新增的有毒化学品纳入其中。

  新增的有毒化学品将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受《条例》所管制。任何人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制造、进口、出口和使用这等有毒化学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一年。



2014年5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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