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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欢迎与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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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七日)表示,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会)已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发表其审议结论。

  发言人说:「我们乐见委员会欣赏与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代表团就委员会所提出的书面及口头问题提供了回覆及详细的补充资料。」

  委员会就该报告於五月八日举行审议会后,在五月二十六日(日内瓦时间)发表审议结论。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刘江华率领的香港特区代表团出席了於日内瓦举行的审议会。

  发言人说:「委员会在审议结论中赞扬香港在一些重要范畴的工作,当中包括在二○一一年实施法定最低工资,及在二○一二年十二月成立高层次扶贫委员会及首次制定官方贫穷线。」

  审议结论亦包括委员会对一些议题的关注和建议,发言人表示这些议题应在适当的背景下理解。

  发言人补充说:「我们十分感谢委员会善意地向我们作出建议。香港特区政府尊重委员会的意见,我们会依据现实环境和情况作出适当的判断,并按照香港的独有情况落实委员会实际可行的建议。」

《公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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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提出香港特区没有把《公约》适用於特区的条文引进本地的法律之中。发言人表示:「《基本法》内的多项条文以及当局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均有效确保香港市民享有《公约》的权利。这些措施受到本港独立的司法体系监察。」

成立人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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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委员会提出香港特区成立一个独立人权机构的建议,发言人表示:「我们注意到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关注及建议。但我们认为香港特区的人权获法律充分保障,并详载於《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其他相关条例。」

  「此外,现行的体制架构下,有多个机构协助推广和保障各种权利,包括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申诉专员公署,以及法律援助服务。政府在推广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表现,通过定期向联合国提交报告,接受公开审议,并一直受立法会、传媒及多个非政府人权组织监察。现有机制在保障人权方面行之有效,并无另设人权机构的明显需要,去重复或取代现有机制的功能。」

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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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关注到香港缺乏全面消除歧视的法例,以及针对新来港人士及性小众的歧视。发言人表示:「现行四条反歧视条例在各有关方面保障平等机会,并由属独立法定机构的平机会负责执行。平机会正检讨该四条反歧视条例。」

  发言人亦解释:「大部分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与香港大多数永久性居民属同一人种。虽然部分人在口音、方言或某些个人习惯方面与本地人有差异,这些分别不在於『种族』,亦没有将他们区别为另一个种族群体。在帮助新来港人士融入社区方面,不同决策局及部门为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提供切合他们需要的各类服务,例如教育支援、就业辅导、社会福利和房屋等,协助他们尽快适应香港的生活及尽快融入社会。」

  「另外,为了能更好地处理性小众所面对的歧视问题,香港特区政府於二零一三年六月成立了消除歧视性小众谘询小组,就性小众被歧视的关注及相关事宜提供意见,特别是性小众受歧视的范畴及严重性,以及消除这些歧视的策略及措施」。

外籍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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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委员会对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工作情况的关注,发言人表示:「香港特区给予外地劳工享有跟本地劳工相同及全面的法定保障。此外,外佣更得到由政府订定的标准雇佣合约保障,享有规定的最低工资、免费住宿、免费医疗等权益。当中有些权益甚至是本地劳工也不一定能享有。」

  「香港特区绝不容忍外地劳工(包括外佣)受虐的情况发生,若有足够证据支持,当局定将提出检控。我们鼓励感到受屈的外地劳工挺身而出,他们与本地劳工同样可使用当局的免费调停服务,以及本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援助。」

  发言人补充:「两星期规则对维持有效的入境管制至关重要,惟在特殊情况下,外佣可在港转换雇主而无须先返回原居地。」

《难民公约》不适用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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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委员会对难民及寻求庇护者的关注,发言人表示:「鉴於香港的特殊情况,1951年《关於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从未适用於香港,当局维持不给予任何人庇护或核实任何人的难民身分的坚定政策。不过,须被或可被遣离的人,若在另一国家有遭受酷刑、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惩罚、以及迫害等风险的声请在合乎高度公平标准的统一审核机制下获确立,当局会暂缓将他遣离至该国家。」

  「基於人道理由,当局会按个别情况为有需要的声请人提供临时住屋、食物、衣履、基本日用品、交通津贴、辅导服务、医疗、及(为未成年人提供的)教育等人道协助,使他们不致陷於困境。终审法院於二○一四年二月裁定,声请人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下均没有权利在香港工作。」

工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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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亦关注工会的罢工权利。发言人指出:「在香港特区,结社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罢工的权利均获《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此外,《雇佣条例》亦为参加罢工的雇员提供适当的保障。」

社会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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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委员会对在社会福利方面不同议题(包括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和扶贫措施)的关注,发言人解释:「我们设立综援计划为因年老、残疾、患病、失业、低收入或其他原因而在经济上无法自给的人士或家庭提供安全网。自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综援计划的居港规定由七年降低至一年。」

  「对於有真正困难的个案,社会福利署署长亦会继续行使酌情权,豁免有关居港规定。此外,18岁以下的儿童可获豁免於居港规定。政府亦会推出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鼓励低收入家庭自力更生,并会特别关顾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和青年,以促进他们向上流动,打破跨代贫穷的恶性循环。」

房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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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亦关注香港的住屋问题。发言人回应指:「政府的目标是为无法负担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并以维持公屋轮候册一般申请者的平均轮候时间在三年左右为目标。政府亦设有居者有其屋计划,帮助中低收入家庭置业。」

  「政府决定采纳47万个单位为未来十年房屋供应总目标,其中公营房屋占六成。根据这个新目标,政府将致力提供平均每年约20 000个公屋单位和约8 000个居屋单位。政府正手物色额外土地及加快建屋程序以达成目标。」

内地香港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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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於委员会就内地香港家庭分隔两地的关注,发言人表示:「欲来港定居与家人团聚的内地人士须向内地当局申请单程证。个别人士如不符合申请条件但有特别困难,政府会按个别情况向内地当局反映,以供其考虑是否予以批准。」

学习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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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教育方面,委员会亦关注到当局对少数族裔学生学习中文的支援。发言人表示:「由2014/15学年起,我们会为学校提供『中国语文课程第二语言学习架构』,辅以教学材料及评估工具,帮助非华语学生克服学习中文作为第二语言时所面对的困难。我们亦会为学校提供特别设计的中国语文校内评估工具,以进行评估和订立可行及循序渐进的学习目标、学习进程及预期的学习成果,帮助学生以小步子的方式学习,提高学习效能。我们亦成立了一个专家工作小组,在全面推行前验证学习架构前,确认其成效。培训老师使用评估工具的计划已推出,而有关教学法及使用学习架构的全面培训则会於二○一四年六月展开。」

  香港特区将於二○一九年提交其根据《公约》撰写的第四次报告,并会在报告内就委员会今次的建议作详细回应。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会将委员会的审议结论上载其网页,及将副本送交司法、立法及行政机构。



2014年5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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