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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采用实用面积表达住宅物业的面积及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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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由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全面实施的《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第621章)规定,未落成和已落成的一手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书、价单和广告中,只可采用实用面积表达该等物业的面积及每平方或平方米的售价。此外,地产代理监管局(地监局)于二○一二年五月发出执业通告,由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地产代理必须向二手住宅物业的客户提供物业的实用面积及以实用面积计算的售价资料。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相信二手住宅物业市场会逐渐改为只采用实用面积作为主流,以表达物业的面积及售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地监局自发出上述执业通告以来,发现多少宗涉及地产代理违反该通告的个案,以及接获多少宗相关投诉;地监局就该等个案采取的跟进行动为何;

(二)有否评估,二手住宅物业市场「改为只采用实用面积作为主流,以表达物业的面积及售价」的最新情况,以及何时会达到该目标;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评估;

(三)会否把「只可采用实用面积表达物业的面积及每平方或平方米的售价」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二手住宅物业,使住宅物业市场有划一的规定;若会,详情和实施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评估,建筑面积在住宅物业市场的意义、角色和功能将有何变化;若有评估,结果为何,以及有何应对措施;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维持透明开放的住宅物业市场,以保障住宅物业买卖双方的权益。

  住宅物业的建筑面积,一直以来都没有统一的定义。在《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条例》)未实施前,卖方可以在出售一手住宅物业时,以建筑面积表述有关物业的面积;而一般而言,卖方会把住宅物业的实用面积、窗台面积以及该单位所分摊的公用面积,合计为有关物业的建筑面积。由于不同的卖方在计算物业的建筑面积时,会包括发展项目内不同的公用部分按个别单位所分摊的面积,因此住宅物业的建筑面积资料,难以让准买家在同一基础上比较住宅物业的面积和价格。

  就住宅物业的面积而言,准买家最希望知道的,是住宅物业的实用面积。因此,政府在二○○八年十月十日统一了一手住宅物业的实用面积定义,并透过地政总署的「预售楼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和香港地产建设商会的指引,要求卖方在出售受「同意方案」规管的未落成一手住宅物业时,必须按经统一后的标准,提供有关物业的实用面积。

  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于二○一一年五月发出执业通告,要求地产代理须根据发展商所提供的价目表内的资料,向一手住宅物业准买家提供住宅物业的实用面积,以及以实用面积计算的每平方或平方米的售价资料。此外,监管局亦于二○一二年五月发出另一份执业通告,要求地产代理由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必须向二手住宅物业的客户提供物业的实用面积,和以实用面积计算的售价资料。自此,无论是一手或二手住宅物业,买家均可获得以实用面积表达的单位面积,以及每平方/平方米售价的资料。

  政府在二○一二年立法规管一手住宅物业的销售时,在《条例》中引入条文,规定卖方在出售香港境内的发展项目中的一手住宅物业时,在售楼说明书、价单,以及任何本意是促销一手住宅物业的广告内,只能以实用面积表达一手住宅物业的面积以及每平方及每平方米的售价。《条例》已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全面实施。卖方若违反《条例》有关条文,属刑事罪行。

  就谢议员提问的四个部分,我现答覆如下:

(一)监管局一直密切监察地产代理须按规定提供二手住宅物业的实用面积的情况。自有关执业通告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生效起,直至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为止,监管局共巡查了1 784间地产代理店铺(注),而就刊于报章杂志及载于网上的广告,亦进行了774次的查察。期间,监管局共发现95宗相关的违规个案,及接获11宗投诉。在95宗违规个案中,90宗在二○一三年上半年(即通告生效后初期)发生。经监管局劝谕后,有关的地产代理店铺已作出纠正。至于其余5宗在二○一三年上半年之后发生的违规个案,有1宗指称成立,被处以谴责及罚款港币1,000元;另外2宗指称不成立。目前尚有2宗违规个案在调查中。此外,上述的11宗投诉也是在二○一三年上半年发生,监管局已完成调查工作;经监管局劝谕后,有关地产代理店铺已作出纠正。

(二)、(三)及(四)一直以来,二手住宅物业的业主习惯了同时以建筑面积和实用面积来表述其住宅物业的面积,因此,要令二手住宅物业市场只采用实用面积表达物业的面积及售价,还需要多点时间去推动。

  事实上,在《条例》实施后出售的一手住宅物业,只会有实用面积,不会有建筑面积;当这些物业其后在二手市场转售时,亦不会有建筑面积。所以,今后二手住宅物业市场上只有实用面积而没有建筑面积的住宅物业的数量及比例,相信会日渐增加。而且,实用面积现时已成为二手住宅物业买方比较不同住宅物业的面积及售价的普遍基准。假以时日,二手住宅物业市场发展至大部分物业单位只采用实用面积以表达其面积及售价,是顺理成章的事。因此,我们认为现时无须划一规定必须只以实用面积表达二手住宅物业的面积及售价。

  另一方面,监管局规定地产代理必须向二手住宅物业的客户提供物业的实用面积,以及以实用面积计算的售价资料。监管局认为业界已大致遵从有关执业通告的如此要求,监管局会不时检讨有关指引的执行情况。

  我们会继续与监管局和各持分者紧密合作,循执法和教育等多方面着手,使地产代理业界和买卖双方均广泛采用实用面积作为表述二手物业面积及售价的唯一标准。

注:截至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为止,全港共有6 247间地产代理店铺。



2014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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