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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遏止炒卖公众娱乐场所门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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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攌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许晓晖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第6(1)(b)条订明,如门票是授权进入根据该条例获发牌的公众娱乐场所,任何人以超过该场所的东主或管理人或该场所内所举行的活动的筹办人就活动所定的款额的票价,售卖或要约出售该等门票(俗称「黄牛票」),或展示或管有该等门票以供出售,或游说他人购买该等门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元。有社交网站报道,近年黄牛党雇用大批南亚裔人士到各售票点通宵排队购票作炒卖,显示黄牛票炒卖活动越来越有组织和分工仔细。报道又指出,有关黄牛票炒卖活动的罚则过轻,不足以遏止该等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警方每年就黄牛票炒卖活动分别接获举报和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进行该等活动而被定罪的人数、他们一般所受到的惩罚,以及涉案门票的总值;

(二)警方就去年七月杰志对曼联足球表演赛、今年三月香港国际七人榄球赛及本月台湾乐团五月天香港音乐会的黄牛票炒卖活动分别接获举报和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进行该等活动而被定罪的人数、他们一般所受到的惩罚,以及涉案门票的总值;

(三)有否就黄牛票炒卖活动近年是否越来越有组织和分工仔细进行研究;若有,结果为何;

(四)过去三年,有否派遣警务人员乔装顾客(俗称「放蛇」),以打击在互联网上的黄牛票炒卖活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会否加强执法行动,例如增加放蛇行动次数;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会否检讨炒卖黄牛票的罚则,以加强其阻吓力;及

(六)为遏止黄牛票炒卖活动,会否参考内地的有关做法,鼓励大型活动的筹办人以「实名制」方式售票,规定购票人在购票时须提交持票进场人士的姓名以供列印在门票上,以及拒绝姓名与门票所载者不同的持票人进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警方没有备存相关的数字。

(三)及(五)就在《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下获发牌照的公众娱乐场所如戏院等,任何人以超过票价售卖或要约出售,或展示或管有以供出售,或游说他人购买该等门票或门券,即属违法。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豁免)令》(第172D章)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管理的场所获豁免。

  康文署辖下场地均由康文署根据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以及根据该条例而制定的附属法例管理。根据有关规例,任何人士均不得在场馆范围内进行未经授权的任何售卖物品活动,如有发现,场馆职员会上前劝喻有关人士停止活动及离开场地范围,并在有需要时知会警方协助处理。

  节目主办机构租用康文署场地举办节目,基於商业考虑、推广及销售的策略,多数会选择使用城市电脑售票网售票。城市电脑售票网作为票务代理人,会按节目主办机构的指示作出相关的售票安排,包括按个别节目设定每次购票限额。

  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情况,以打击非法炒卖门票活动。

(四)一般而言,警方在接获有关炒卖「嬾牛票」的举报或投诉后会作出跟进,并视乎个案情况采取适当执法行动,包括「放蛇」行动等,以打击非法兜售门票活动。

(六)康文署认为大型活动推行「实名制」购票模式有很大运作和监察上的困难,例如会涉及敏感个人资料需考虑公众看法及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网上订票销售额暂时只占少数,大部份购票者是透过售票处购票或经主办机构优先订票服务或内部销售以人手处理发售,实施「实名制」会影响售票处及主办机构的票务运作,有可能造成入场时挤拥等问题。

  此外,节目主办机构鉴於香港购票人士对「实名制」购票模式有保留及顾虑,相信会恐怕实行此模式售票会影响门票销情而不会采用。



2014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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