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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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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第524章)规定,惩教署署长须按指定时间表,将被判长期或无限期监禁刑罚(无期徒刑)的囚犯的个案定期转介予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委员会)覆核,而有关囚犯无须自行提出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在二○○四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三月期间,每年委员会(i)覆核的个案总数、(ii)覆核的无期徒刑个案数目、(iii)建议宽减有期徒刑而建议获行政长官批准的个案数目、(iv)向行政长官建议以有期徒刑代替无期徒刑的个案数目、(v)建议以有期徒刑代替无期徒刑而建议获行政长官批准的个案数目、(vi)告知被判处无期徒刑囚犯,委员会将会在若干年后向行政长官建议以有期徒刑代替无期徒刑的个案数目,以及(vii)举行由囚犯亲自或其代表出席的覆核刑期聆讯的个案数目(以表列出)?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当局答覆如下: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根据《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香港法例第524章)(下称「条例」)成立。根据条例,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必须是或曾是原讼法庭法官。而委员会现时另外九位非官方成员,分别是在精神病学、心理学、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工商,及罪犯更生事务等领域拥有经验的人士。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覆核被判无限期或长期监禁的囚犯的刑罚,及青少年囚犯的刑罚等,并就合适的个案向行政长官作出建议,以有限期刑罚取代无限期刑罚,或减免有限期刑罚。

  一般来说,被判长期监禁或无限期监禁的囚犯,所犯的均属较严重罪行。委员会在覆核刑罚时,必须审慎处理每一宗个案,并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有关罪行的性质、囚犯已服的刑期、囚犯是否已改过自新、以及囚犯对公众安全构成的影响等。当考虑过各相关因素而又认为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委员会才会向行政长官就个别个案建议以有限期刑罚取代无限期刑罚,或建议减免有限期刑罚。

  有关委员会自二○○四年起的覆核个案统计数字载于附件。



2014年5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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