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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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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本人了解,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近月决定,六幅分别位于海下、白腊、锁罗盘、北潭凹、田夫仔及土瓜坪的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不包括土地),不会纳入郊野公园的范围,但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公园委员会)有多名委员指出,海下、白腊及锁罗盘具高生态价值,而他们亦不满渔护署作出上述决定前未有向公园委员会提交有关资料及谘询该委员会。然而,渔护署表示,只会把有关指定土地为郊野公园的建议提交公园委员会考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渔护署在作出上述六幅不包括土地不纳入郊野公园范围的决定前,有否充分谘询公园委员会;如有,谘询的过程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渔护署的一贯做法,是否只会就其认为适合纳入郊野公园的不包括土地谘询公园委员会;渔护署有否单方面修改有关谘询公园委员会的程序;如有,何时更改及其原因为何;如否,会否考虑就所有不包括土地应否纳入郊野公园谘询公园委员会;

(三)鉴于公园委员会在二○一一年五月通过一套指定郊野公园的修订原则和准则,渔护署会否拟定时间表,尽快根据该等原则和准则评估所有不包括土地应否纳入郊野公园;如会,具体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渔护署评估上述六幅不包括土地的(i)保育价值、(ii)景观及美学价值和(iii)康乐发展潜力的结果,以及(iv)不把该等土地纳入郊野公园的原因为何(按下表列出);及

不包括的土地  (i)  (ii)  (iii)  (iv)

海下
白腊
锁罗盘
北潭凹
田夫仔
土瓜坪

(五)渔护署会否公开过去三年内所有向公园委员会提交并与不包括土地有关的讨论文件,让公众及本会了解渔护署评核不包括土地应否纳入郊野公园范围的准则;如否,原因何在?

答覆:

主席:

  在二○一○至一一年《施政报告》中,政府承诺把当时尚未纳入郊野公园或获法定图则保护的五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范围,或透过法定规划程序确立合适用途,从而照顾保育和社会发展需要。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和规划署会按各「不包括的土地」的实际情况,包括该地点的保育价值、景观及美学价值、地理位置、现有民居的规模,以及面对发展压力等因素,作出评估,以决定哪些「不包括的土地」应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纳入郊野公园范围,或纳入《城市规划条例》下的法定图则,予以保护。就胡志伟议员的问题,我们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即渔护署署长,以下简称总监)在决定个别「不包括的土地」是否适合纳入郊野公园时,均以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委员会)在二○一一年五月的会议上所通过有关指定新郊野公园或扩建现有郊野公园的经修订原则及准则进行评估,包括考虑有关地点的保育价值、景观及美观价值、康乐发展潜力、面积、与现有郊野公园是否接近、土地类别及土地用途是否相配。

  委员会是总监在有关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事宜的谘询团体,而就郊野公园方面的事宜,其职权范围由《郊野公园条例》第5条(1)所规定,包括:

(a) 作为谘询团体,就总监向其提交的事宜,向总监提供意见;
(b) 对总监就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包括建议中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所拟订的政策及计划作出考虑并向总监提供意见;及
(c) 对根据第11或17条提交的反对作出考虑(见备注)。

  渔护署一直跟从《郊野公园条例》第5(1)条所规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以决定须由委员会通过的事宜,并未有单方面更改谘询委员会的程序及原则。经评估后发现适合纳入郊野公园的「不包括的土地」,总监均会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5(1)(b)条所规定的委员会工作范围,将有关「不包括的土地」的详细评估及纳入建议提交委员会考虑。经评估后建议纳入郊野公园的「不包括的土地」,包括已纳入郊野公园的西湾、金山及圆墩,及拟议纳入郊野公园的芬箕托、西流江及位于南山附近的地点,总监均曾谘询委员会对这些地点的评估的意见。

  而被评估为不适合纳入郊野公园的「不包括的土地」,会由规划署按《城市规划条例》拟备法定规划图则,并按相关法例交由城市规划委员会考虑。虽然并不涉及《郊野公园条例》第5(1)条涵盖的范围,总监会将有关评估的撮要供委员会参考。

备注:《郊野公园条例》第11条与未定案地图的反对有关,而第17条与根据第16(2)条(有关郊野公园土地用途的管制)发出的通知所提出反对有关。

(三)在指定位于西湾的「不包括的土地」为郊野公园一部分的过程中,乡议局及乡事界别一直强烈反对把私人土地及乡村范围纳入郊野公园。有见及此,总监认为目前较重要的工作是向乡议局及乡事界别阐明,并以西湾作为示范,以反映私人土地纳入郊野公园后均能令村民及私人土地业权人与保育工作相互平衡,达致共赢。因此,总监建议在委员会及村民合作拟订西湾的管理计划的同时,应先着手处理不涉及私人土地及乡村范围的「不包括的土地」。根据已确立的原则及准则,总监建议将芬箕托、西流江及位于南山附近三幅不涉及私人土地及乡村范围的「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有关评估已获委员会通过,总监现正谘询有关持份者的意见。

(四)承答覆的第一及第二部分,委员会通过有关指定新郊野公园或扩建现有郊野公园的经修订原则及准则包括考虑有关地点的保育价值、景观及美观价值、康乐发展潜力、面积、与现有郊野公园是否接近、土地类别及土地用途是否相配。就海下、白腊、锁罗盘、北潭凹、田夫仔及土瓜坪六幅「不包括的土地」,有关的评估显示这六幅土地的生态重要性由中高至高,景观及美观价值由中低至高不等。与此同时,这些土地均属空旷的谷地,其大部分的平坦土地均属私人土地及乡村范围所在地,未能适合成为供公众人士的康乐用途。另外,位处田夫仔的「不包括的土地」现时用途与邻近郊野公园并不匹配。概括来说,这些「不包括的土地」的土地用途、发展潜力、私人土地分布和使用情况及乡村范围位置等均令这些「不包括的土地」不符纳入郊野公园的有关准则。总监已于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将评估撮要交给委员会备悉。

(五)委员会过去三年的讨论文件均已上载渔护署网页供公众参阅。



2014年5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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