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袭击食环署人员被法庭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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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因袭击两名食物环境生署(食环署)人员,今日(五月十三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八十小时社会服务令。此外,被告亦因在公众地方弃置垃圾,被判罚款一千五百元。
案情指本年三月一日,两名助理小贩管理主任在新界元朗青山公路与凤翔路交界的行人天桥上,目赌该名五十五岁女子在喂饲野鸟以致弄污公众地方,拟向她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该女子拒绝合作,并袭击这两名食环署人员。
食环署发言人提醒民应与执法人员充分合作。根据《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39条,任何人若故意妨碍或抗拒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对其使用粗言秽语,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
他说:「对执法公职人员使用暴力是不当行为。定罪后,更会留有案底。食环署亦会透过民事诉讼,向涉案人士追讨公职人员因工受伤缺勤而引致的损失。」
完
2014年5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