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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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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司法机构经检讨后,总结认为需要在六个范畴上改善法庭运作,并应透过条例草案落实有关改善建议。政府认同有关需要及完全支持司法机构的建议。我现简单介绍该六个范畴的改善建议。

  首先,司法机构建议废除《香港终审法院条例》有关条文,让终审法院无须把所涉的款额或价值达一百万元或以上提出的民事事项上诉,视为一项当然权利而受理该上诉;以及让所有终审法院的民事讼案上诉,均只有在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酌情给予许可的情况下方可提出。

  司法机构认为以当然权利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机制在原则上并不妥当。把上诉的权利与随意定下的金钱限额挂恥的后果是,只要诉讼人的诉讼是超过门槛限额,他所得的权利会比申索额较小的诉讼人为多。有关机制会引致不确定和延误的情况,以及额外讼费,更甚者还会使案中有理据的另外一方得不到(或延迟得到)公义。有关条文亦与其他相关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制度不符。

  司法机构强调,终审法院是香港的最终上诉法院,而非与上诉法庭以相同基础运作的「第二上诉法庭」。在修订法例后,只有在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应交由终审法院裁决时,该等上诉才会由终审法院审理。

  第二,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关於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录取证据的安排方面,司法机构建议对「电视直播联系」一词的定义作出修订。若有关修订建议获得通过,其他适合的视听设施,例如视像会议设施等,将可获得采用。

  第三,司法机构建议修订《区域法院条例》,免除区域法院法官必须以口述方式宣告裁决理由的现行规定,从而让区域法院法官可灵活处理,在适当的案件中直接以书面发下理由。司法机构认为,现行规定并无必要,及在许多案件中引致虚耗讼费及法庭资源。

  第四,司法机构建议修订《裁判官条例》,从而准许任何人将其任职特委裁判官的期间,与其他类别的法律执业或服务的期间合并计算,以符合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所要求具备的最少五年专业经验。此项修订建议符合司法机构的政策理念。

  第五,司法机构建议修订《劳资审裁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改善劳资审裁处在数个范畴上的运作,包括厘清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加大其案件管理的权力,以及修订强制执行劳资审裁处的裁断或命令的时限,使该时限与其他民事申索的时限一致。

  第六,司法机构建议修订数项与法庭相关的条例,主要是为了确保各级法院均可享有订立诉讼人储存金规则的具体权力。

  司法机构已谘询多个持份组织,当中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及劳工顾问委员会。它们整体上支持有关建议。

  主席,我期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让各种改善法庭运作的措施得以尽快落实,从而令法庭使用者及整体社会受惠。

  多谢主席。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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