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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电视及电台节目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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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批准辖下的广播业务守则委员会所作的建议,就电视及电台节目守则中规管社论形式节目和个人意见节目的条文作出以下修订:

(一)社论形式节目是包含广播持牌机构就有关香港公共政策或备受香港公众关注而又具争议的议题表达意见或观点的节目,应被视为个人意见节目的一种,亦应遵守现时适用於个人意见节目的基本规定,即准确、公平、提供适当机会以便回应,以及尽量让多方面意见得以表达;

(二)「服务提供者」的意见会被视为持牌机构的意见。「服务提供者」应界定为持牌人和对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例如持牌机构的董事、主要人员和主要表决控权人;

(三)若节目包含服务提供者的意见,则在节目开始时应作出适当宣布,以清楚表明节目内发表的意见属於或包括服务提供者的意见;

(四)个人意见节目须在同一个平台,即在同一个节目或同一系列的节目,或於合理时间内在目标观众或听众相近的同类型节目中,提供适当的回应机会;以及

(五)个人意见节目的规定应适用於真实题材节目内包含个人意见内容的环节。

  通讯局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进行公众谘询,以收集公众和持牌机构对电视及电台节目守则修订建议的意见。公众人士的回应摘要载於www.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1/cp20140226_views_c.pdf。

  通讯局在批准有关修订时,已考虑公众和持牌机构的意见。通讯局认为有关修订已在持牌机构的言论自由与更负责任地行使广播权利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通讯局会密切留意有关新规定於持牌机构日后播放的社论形式节目和个人意见节目中的实施情况。

  有关修订将於二○一四年七月一日生效,修订详情载於www.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3/appx_20140502_tc.pdf。



2014年5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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