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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无牌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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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女子今日(四月三十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一名被判罚款6,000元,另一名则被判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一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九月巡查佐敦弥敦道一所持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同一大厦另一旅馆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该处所在巡查当日并未获发牌照,负责管理该处所的女子因而被控在牌照显示的处所以外的地方管理旅馆,违反《旅馆业条例》第21(3)(b)条。

  此外,牌照处人员去年十一月乔装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旺角登打士街一所无牌旅馆的房间。负责管理该无牌旅馆的女子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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