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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建筑物内为残疾人士而设的逃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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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2011年建筑物消防安全守则》(《消防守则》)。然而,有残疾人士团体及通用设计的专家批评《消防守则》有欠全面,未有规定建筑物内须备有为残疾人士而设的逃生设施。他们促请政府谘询残疾人士及检讨《消防守则》。此外,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於二柒一二年二月向屋宇署提交意见书,表示关注《消防守则》欠缺为残疾人士提供火警时逃生途径的相关细则。应平机会和相关持份者的意见,屋宇署承诺把为残疾人士提供火警逃生途径的要求纳入《消防守则》中。然而,当局至今仍未进行相关修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0及11条订明,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士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切实享有固有的生命权,以及确保在危难情况下残疾人士获得保护和安全,当局有否评估消防守则是否合乎该等条文的规定;

(二) 过去五年,有否残疾人士因建筑物欠缺妥善逃生设施而在火灾中受伤或死亡;若有,每年的个案数字及他们受伤的原因;

(三) 现时有多少项为残疾人士而设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及教育设施(包括特殊学校、院舍、日间照顾服务中心、地区支援中心等),不符合《消防守则》的要求,以及有关的服务单位为何;及

(四) 修订《消防守则》的时间表及修订的内容为何;如未有修订时间表,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致力协助残疾人士在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建筑物及使用其内的设施。就此,屋宇署不时检讨和更新《建筑物条例》(《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及作业备考、作业守则及设计指引所订明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及建造标准,以确保受《条例》管制的建筑物能为残疾人士提供合适的通道及设施。

  经进行顾问研究及谘询建筑业界后,屋宇署於二○一一年九月颁布《2011年建筑物消防安全守则》(下称《消防守则》),订明有关建筑物逃生途径、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耐火结构的标准(如出口路线的最小阔度、防火屏障的耐火效能、通道楼梯及消防员升降机的所需数目等)。一般来说,拟议的建筑物都会采用这些标准,而屋宇署在审批这些建筑图则时会视有关图则已遵从《条例》及建筑物规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规定。至於不完全按照上述守则的其他拟议设计,屋宇署审批建筑图则时,会考虑其能否同样满足《条例》及建筑物规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规定。守则於二柒一二年四月生效。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致力遵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包括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士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切实享有固有的生命权,以及确保在危难情况下残疾人士获得保护和安全。在进行上述顾问研究以制订《消防守则》的过程中,屋宇署及由建筑专业学会、建筑业界、学术界及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组成的督导委员会,曾详细研究为残疾人士设置逃生设施的需要,并参考了相关的海外规定。在平衡楼宇管理、消防救援所需的配合及於二○○八年实施的《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后,现时的《消防守则》列有指引,如提供临时避险处及安装直接对讲装置至大厦管理处,以协助残疾人士在火警时能得到合适保护。

(二)消防处在火灾事件报告中,并没有就受伤或死亡人士是否残疾人士作纪录,因此未能提供问题要求的统计资料。

(三)在现行《消防守则》於二○一二年四月起实施以前,有关楼宇的消防设计须符合当时适用的相关标准及规定。在二○一二年四月或之后,根据《条例》递交拟於受条例管制的土地上建造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及教育设施的图则审批申请,一如其他一般建筑物,其设计及建造必须符合现行《消防守则》的规定。屋宇署并没有备存相关设施的数目及名单。

(四)於二○一二年,平等机会委员会及部分残疾人士团体向屋宇署提出对《消防守则》的关注,并建议提升守则内为残疾人士设置逃生设施的规定。因应上述关注及建议,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八月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平等机会委员会、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康复谘询委员会、建筑专业学会、建筑业界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重新检视在《消防守则》下规定为残疾人士设置逃生设施的可行性。经讨论后,工作小组建议修订《消防守则》,规定新建筑物必须设置供残疾人士使用的临时庇护处,建议其后交予屋宇署辖下的《消防守则》技术委员会跟进。在敲定技术细节并谘询土地及建设谘询委员会辖下的屋宇建设小组委员会,以及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委员会后,屋宇署已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颁布对《消防守则》的修订,规定新建筑物须於每一楼层设置供残疾人士使用的临时庇护处。有关规定将於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实施。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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