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2014年建造业工人注册(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4年建造业工人注册(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4年建造业工人注册(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条例》),以利便实施该《条例》余下阶段禁止条文,即「专工专责」的部分,以全面推行工人注册制度。

  政府於二○○四年七月制定《条例》,为建造业工人设立一个注册制度,其主要目的包括(1)透过评核工人的技术水平,从而确保建造工程的施工质素;(2)透过立法确认建造业工人的技术水平,藉以提高他们的职业地位;(3)培养优质建造文化;及(4)提供更可靠的建造业工人人力数据,以便进行人力策划和培训工作。

  政府自二○○五年十二月开始为建造业工人进行注册。注册工人的人数由二○○七年底约225 000人增加至二○一三年十二月约322 000人。

  为了让业界能逐步适应有关规定,我们分阶段实施《条例》的规管条文。第一阶段禁止条文由二○○七年九月起实施,禁止没有注册的建造业工人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由於工人只要持有「平安咭」便可注册成为「注册普通工人」,并能满足法例第一阶段的要求,因此相关的工人、其雇主及总承建商均普遍能符合规定。

  《条例》尚未实施的「专工专责」部分,即工人除非是相关工种的注册技工或在相关工种的注册技工的指示及督导下进行该等工作,否则将被禁止进行该工种的建造工作。早前,我们就实施这部分的条文谘询了业界持份者,包括工会和商会,他们的主要关注有四方面。

  首先,现时有不少工人只精於工种中的部分技术,亦有部分工人从事涉及多项技能但规模较小,且性质比较简单的工作。当「专工专责」条文实施时,由於他们未必能满足相关工种的注册要求,不能注册成为熟练或半熟练技工以继续现时的工作,因此他们的生计会受影响。

  第二,建造业现行的做法是会调派工人进行相类似工种的工作,例如由於工作的基本技术相若,一个拥有铺瓷瓦技能的工人亦有时会被调派进行砌砖的工作。在施行「专工专责」后,工人若没有就其他相类似的工种注册,将不能从事该些工种的工作。

  第三,大部分持份者,特别是工会,要求为资深工人提供一次性的豁免安排,使这些工人可以顺利过渡。

  第四,在进行紧急建造工作时,在短时间内未必能安排足够的相关工种注册工人,因此若须严格遵行「专工专责」的规定,未必切实可行。另外,有中小型承建商提出需要较多时间适应《条例》的要求,现时他们正在适应二○一○年十二月推出的《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因此他们要求小型建造工程在较后期才受「专工专责」条文规管。

  就此,自二○一○年起,我们与业界各相关的持份者作广泛讨论和谘询,《条例草案》对原《条例》的修订建议,是回应业界上述关注。我们於二○一○年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对问题作出研究并探讨解决方案,其后於二○一一年成立了「《条例》检讨委员会」,手与相关业内人士详细讨论和拟订修例建议。我们在二○一二年初至年中谘询了业界对修订建议的意见,并於同年六月联同前建造业工人注册管理局举办了建造业界谘询会。随后,我们成立了「修订《条例》专责小组」,跟进谘询期间收集得的意见,并制定最终建议。此外,我们亦於去年九月至十月联同建造业议会举办了建造业界简报会,向业界持份者介绍修例内容。

  现时修订的建议内容,业界已大致认同,并详列於《条例草案》内。现在请让我扼要介绍有关内容。首先,我们建议《条例》的注册准则由「工种」改为「工种分项」(即「技能」),方便工人可按其单元技能注册;并增设全科技能,鼓励工人发展多元技能,提升自身的就业能力及增加行业人手调动的弹性。我们亦建议容许个别「技能」的注册熟练技工,可跨技能进行其他相类「技能」的工作。

  另外,我们建议在不影响建造工作的安全、其他法例的规管和特别注册的要求等情况下,豁免部分技能在「紧急建造工作」和「小规模建造工作」受「专工专责」条文的规管,包括:(1)让承建商在知悉紧急事故的首48小时,可先安排非指定技能的注册工人(即普通工人)即时进行紧急建造工作,让他们有时间安排相关技能的注册技工进场;及(2)让承建商可按现行安排,由普通工人进行工序简单但涉及多项技能的小规模建造工作。我们建议授权发展局局长可制定规例,详列有关安排。

  由於业界认为在有关工种累积了不少於十年工作经验的工人,应已达到熟练技工的技术水平,因此我们建议引入一次性的资深工人注册安排,让具有不少於十年工作经验的资深工人,在符合指定的条件下,顺利过渡,注册为熟练技工。

  为让业界逐步适应,我们亦建议在修订《条例》生效两年后,按「先大后小」的原则先规管较大型工程,并会密切监察业界的适应情况,在较后的日子才规管固定期保养工作和小型建造工程,包括一千万元以下的工程和《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下的第I及第II级别小型工程。

  在二○一三年合并建造业议会与前建造业工人注册管理局时,我们已修订《条例》,容许工人注册证记录与建造业相关的其他证件的资料。现时,我们已识别了23张相关的证件,这些证件的发证机构亦已大致上认同有关安排,但需要就部分证件的相关法例作出修订。因此,我们建议相应修订有关法例,让工人注册证可作为持有该些证件的证明。

  上述措施是按现时行业运作模式制定,以便工人在实施「专工专责」的规定后可继续其日常工作,而承建商亦可继续安排其现有人手进行建造工作。另一方面,我们会继续透过招募及培训本地工人,增加人手供应。我们亦会进行大量宣传工作,让工人了解「专工专责」的规定及尽早注册成为熟练或半熟练工人。因此,我们认为实施「专工专责」条文,不应对人手供应及建造费用构成负面影响。

  我们已於去年十二月二十日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简介了修例建议,议员不反对我们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主席,全面实施《条例》的工人注册制度将会是建造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这对业界长远发展和培养优质建造文化,特别是提升工人的职业地位,将起关键作用。我们期望这项措施亦可吸引更多人,尤其是年青人,加入建造业。因此,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早日完成审议工作并通过《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