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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涉及吊臂车的工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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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卢伟国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本年二月二十二日,屯门一个地盘内一辆重型吊臂车上已伸展的吊臂突然折断,吊臂坠下的部分击毙一名地盘工人。关於涉及吊臂车的工业意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发生多少宗重型吊臂车在吊运时翻侧或吊臂折断的工业意外及其引致的伤亡人数;

(二)有否统计和分析第(一)项所述的工业意外的成因,并改善现行监管此类重型机械操作的措施,例如提高违例的罚则;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参考其他地区的经验,设定此类重型机械的最长可使用年期,以期减少由机械老化引致的意外,并规定该等机械只可由曾接受专业训练及具备认可资格的人员操作;若会,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卢伟国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在过去五年(即二○○九年至二○一三年),共有24宗涉及重型吊臂车在吊重时翻侧或吊臂折断的事故,其中7宗事故导致8名工人受伤。

(二)在上述的24宗事故中,导致意外的主要原因包括未能保持起重机械的稳定/操作失误、超逾安全操作负荷及起重机械故障,详细分析见下表: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总数
      -- -- -- -- --  --
未能保持
起重机械   2   3   2   2   3   12
的稳定/                  (50%)
操作失误

超逾安全   3   2   0   1   0    6
操作负荷                  (25%)

起重机械   0   0   3   1   2    6
故障                    (25%)
-------------------------
总数     5   5   5   4   5   24

  鉴於二○一四年第一季发生了3宗涉及吊运的死亡工业意外,其中一宗涉及重型吊臂车,劳工处已即时加强有关吊运操作安全的巡查执法,在今年第一季针对涉及吊运操作的建筑地盘进行了特别巡查行动,共发出近70张法定通知书及会提出46宗检控。劳工处并联同职业安全健康局、业界商会及吊运专业团体为几百名从事吊运的承建商在四月底举行「流动式起重机操作安全研讨会」,敦促业界提升吊运操作的安全措施。在会上,劳工处亦有把在执法时留意到的系统性安全风险事项告知他们,提醒他们在进行吊运时,必需确保起重机械保持稳定、安全负荷及安全操作,以及由合资格人士妥善维修、定期测试和检验起重机械等。劳工处在未来几个月会继续针对上述的系统性的安全风险严肃执法,一经发现违反工作安全规定,会即时按情况向承建商发出「敦促改善通知书」或「暂时停工通知书」及提出检控,不会先作警告。

  违反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法例,最高可处罚款50万及监禁12个月。劳工处会提交充分的资料供法庭作为判刑的参考,包括有关意外的严重后果、相关意外的上升趋势、同类案件过往最高的判罚纪录等。劳工处亦会视乎个别案件的情况,在有需要时要求律政司考虑就定罪及罚款向法院提出覆核或上诉。

(三)根据现行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起重机械的拥有人(包括建筑地盘的承建商)必须采取足够措施确保使用起重机械的安全,包括须确保起重机械构造良好及妥为维修;由合资格的人定期检查,并由注册专业工程师定期进行彻底检验及测试;及操作时保持稳定及不得超逾安全操作负荷等。此外,法例规定起重机械只可由持有认可证明书及拥有经验和足够能力的人操作,承建商及雇主有责任为操作人员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鉴於现行法例已就安全使用及维修和定期检测起重机械作出规管,劳工处现阶段不拟就此类吊运机械设定最长可使用年期。劳工处会继续不时检视现行有关吊运的工作守则及吊机操作员的安全训练课程和通过工地巡查,加强吊运作业的安全。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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