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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动议二读《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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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就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设立、系统内资料及资讯的互通和使用、系统的保护和其他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为测试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可行性,政府早在二○○六年起便透过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推行医疗病历互联试验计划,让参与计划的私营医护提供者在得到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查看这些病人存於医管局的医疗纪录。截至二○一四年三月,共有超过35万名病人、约3 000名私人执业的医护人员、11间私家医院,以及76间提供医疗相关服务的私营或非政府机构参加了病历互联计划。计划得到参与者正面的回应,测试的成功亦为推行电子健康纪录互通打下良好基础。

  在二○○八年三月发表的医疗改革谘询文件《掌握健康 掌握人生》中,政府正式建议开发以病人为本的全港性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这项建议其后获得市民普遍支持。而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也在二○○九年批准非经常拨款7.02亿元,用於电子健康纪录计划首五年第一阶段的工作。

  有别於病历互联计划单向的试验性质,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旨在为公私营病历双向的互通,提供一个具效率的平台。医护提供者(例如医院和诊所)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透过平台上载和查阅其电子健康纪录。我们相信,推行电子健康纪录互通可促进医疗服务的公私营协作,有助解决公私营医疗失衡。系统的启用,会对长者和小童,以及经常需要在同时期内使用公私营医疗服务的人士最先带来最大的好处。长远也会有助减少诊治及药物失误和不必要的重复测试。

  电子健康纪录计划首阶段的三个主要工作目标是:(一)建立电子健康纪录互通平台,可连接参与互通的公立医院和私家医院;(二)确保市场上能够为私家医护提供者提供可连接至互通平台的健康资讯系统;以及(三)在系统启用前制订法律框架,以保障互通系统资料私隐和系统安全。

  过去数年,首阶段计划的进度理想,医管局亦全力协助,承担了大量专业技术工作。我们按构思理念及准则完成了大部分的系统设计、开发及组建。我们也向私营医护提供者推广健康资讯系统的使用。在二○一一年,我们就互通系统的法律、私隐及保安框架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听取各界持份者的意见。

  互通系统的主要设计理念在二○○九年立法会财委会讨论首阶段拨款,及二○一一年进行的公众谘询中,获得市民及议员普遍支持。由於健康纪录属敏感资料,加上资料互通的独特安排,我们认为有必要透过订定新法律条文以提供更强的保障措施,建立公众对互通系统的信心,同时也就涉及互通系统运作的罪行订定罚则。

  条例草案涉及多个范畴,包括互通系统的设立、医护接受者及提供者的登记、电子健康纪录在医护或研究方面的使用、拟议罪行等。我现在简介有关主要条文如下。

  首先,我们会界定所有主要用语,包括「医护服务」、「医护提供者」、「医护接受者」、「订明医护提供者」及「电子健康纪录」在此条例下的定义。由於医管局和徖生署为本港所有居民提供医护服务,而两者提供的健康资讯会成为电子健康纪录的重要构成部分,我们会把医管局和徖生署预设为「订明医护提供者」。

  医护接受者的电子健康纪录内容会包括:(一)医护接受者索引(即可供识辨医护接受者身分的个人资料,例如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及住址)、(二)医护接受者的健康资料,例如诊断、不良反应/敏感、药物、医疗程序、防疫注射、化验结果等,以及(三)与互通系统运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规管方面,食物及徖生局局长会委任公职人员担任电子健康纪录专员一职,负责互通系统的管理、运作及日后的发展。条例草案将订明互通系统由专员设立。互通系统会为每一位登记医护接受者备存纪录。

  参与电子健康纪录互通属自愿性质,医护提供者和接受者可按其需要选择是否参与。医护接受者可以申请在互通系统中登记,而登记是以明示及知情同意为基础,称为「参与同意」。医护接受者在给予「参与同意」以参加互通系统后,可再选择给予个别订明医护提供者「互通同意」,以「授权」该特定的医护提供者检视及上载其电子健康纪录。未获医护接受者给予「互通同意」的其他医护提供者均不能查阅该名人士的电子健康纪录。

  启用互通系统后最明显可受惠的包括长者及经常同期接受公私营医护的人士。另外,幼年人从小参加互通亦有助建立较全面的长期个人健康纪录。然而,合资格参加者当中有些未必有能力了解电子健康纪录互通或给予明示同意,例如幼年人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我们建议引入代决人安排,方便他们登记。条例将订明,父母、监护人、法庭委任的人、家人及订明医护提供者,可以在不同情况下担任代决人。登记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也有权随时撤回其参与同意或互通同意。

  至於医护提供者的登记方面,条例将容许经营医院、诊疗所、牙科业务公司和院舍的实体,或聘用13类法定注册医护专业人员以提供医护服务的指明实体申请参加互通。在一个或多於一个服务地点提供服务的医护提供者,可申请在互通系统中为所有或个别服务地点的登记作医护提供者。专员会获赋权在特定情况下(例如违反《实务守则》的条文),暂时吊销或取消医护提供者的登记。

  电子健康纪录的用途包括:(一)改善医护服务的效率、质素、连贯性或整合、(二)公众徖生或公众安全有关的研究和统计,以及疾病预防和监控,以及(三)现时法例准许的某些其他用途(例如临床教学、紧急治疗、法庭聆讯或罪行调查等)。

  研究和统计使用「非可识辨身分」的资料,须获得电子健康纪录专员批准。至於「可识辨身分」的资料由於性质较敏感,有关的研究或统计申请需由一个法定的研究委员会负责评核,并向食物及徖生局局长提供建议,最后由局长决定是否批准。条例草案亦会规定,有关的研究成果或所得的统计资料,皆不得以能识辨医护接受者身分的形式提供,以保障医护接受者的私隐。

  在保障私隐及系统保安方面,我们建议订明医护提供者必须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其用以连接互通平台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不会损害互通系统的保安或危害其完整性。我们亦在检视了相关的本地法例和海外情况后,建议针对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的运作订明特定罪行。拟议属於罪行的行为包括:明知而致使电脑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查阅电子健康纪录;明知而损害互通系统的运作;使用或提供他人的电子健康纪录作推销用途等。

  此外,条例草案亦有条文处理其他相关的事宜,包括本条例与私隐条例的相互关系、医护提供者或医护接受者就专员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安排、专员和订明医护提供者取览储存於香港身份证内的「证面数据」的「合法权限」等。

  政府明白,在推行电子健康纪录互通时,我们须平衡考虑社会各界,尤其医护界及病人的关注和需要。因此,我们在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督导委员会下设立了法律、私隐及保安问题工作小组。督导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相关医护专业团体、病人组织、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消费者委员会、医管局、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及徖生署的代表。在准备公众谘询文件及其后的讨论中,工作小组和督导委员会均普遍支持立法建议。我们亦先后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及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向立法会徖生事务委员会介绍公众谘询的结果和条例草案的主要特点。委员普遍支持继续推行电子健康纪录计划。

  为加深持份者对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的认识,过去一年,我们与医护专业团体、私家医院、主要医疗集团、提供医疗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医管局、徖生署、病人组织及学术团体进行了约50次交流会面。我们向他们阐释法律、私隐及保安框架的内容,并汇报电子健康纪录计划的最新情况。

  主席,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是日后香港医疗系统的重要基建设施。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提供保障私隐及系统安全的法律框架,以便我们能尽快在二○一四年年底前启动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令市民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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