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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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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政策目标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法律框架,以成立独立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和设立保险中介人法定发牌制度。这是自《保险公司条例》在一九八三年通过以来,最重要的保险业规管改革。

  成立保监局的政策目标,是确保保险业的规管架构与时并进,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以及促进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的监管制度,将符合国际上保险监管机构应独立於政府及业界的做法。

  现时,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是一个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保险公司的操守及审慎规管。至於保险中介人,即保险代理及经纪,则由三个行业组织自律规管。该三个组织是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

  保监局是一个法定机构,将会取代保监处,并实施法定保险中介人发牌制度,以取代现有自律规管制度。

  我们有迫切性成立保监局。在审慎规管方面,我们在未来数年要推行多项国际间有关规管保险公司的要求,例如建立以风险为本的资本架构和保险集团的整体监管。要有效应对这些规管工作,保险监管机构须在运作上可以灵活聘用和调配各类专才,以加强其规管能力。

  过去多年,保险业行业组织在提升保险中介人操守及专业水平方面,贡献良多,为将来的发牌制度奠下了良好的基础。随保险产品越趋复杂及多元化,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规管有更高要求,我们的规管制度亦须与时并进。在现时的自律规管制度下,由保险中介人团体规管自身会员可能会引致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问题;同时,三个行业组织的投诉处理机制、调查程序及纪律处分制度也不一致。因此,有需要成立独立监管机构规管保险中介人,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和国际做法接轨。

  设立法定发牌制度规管保险中介人,有助进一步提升保险中介人的专业水平,亦可以增强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有助本港保险业长远发展。

政策原则

  条例草案是政府与保险业界以及其他持份者四年来深入讨论的成果。我们在二零一零年就成立保监局的架构谘询公众,在二零一一年发表谘询总结及详细建议,随后在二零一二年十月,就主要立法建议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并在二零一三年七月五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报有关谘询总结。我在此感谢公众尤其是保险业界,在敲定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

  我们小心聆听各方的意见和诉求,力求达致合理平衡。虽然条例草案未必能满足个别持份团体的百分百要求,但我们相信条例草案已照顾到业界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障投资者和促进蒥场健康发展两者之间取得平衡。过程中我们亦参考了国际做法和本地其他金融规管制度的法定框架,在确保有效规管的同时要尽量减轻业界符合规例的成本。

  我现在简介条例草案的主要范畴。

职能及管治

  保监局的主要职能是保护保单持有人,规管保险业,以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除了继承保监处的现有职能以外,保监局亦将肩负提升保险业的竞争力、提高公众对保险的了解,以及进行研究等职能。

  保监局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包括一名主席、一名行政总裁及不少於六名董事。董事当中包括至少两名具备保险业知识或经验的人士,非执行董事的人数须较执行董事为多。我们也在条例草案中加入了适当的问责措施,包括保监局须向立法会提交年报及将每年的预算和机构计划提交财政司司长审批、审计署署长可对保监局进行衡工量值式审计,以及廉政公署可审查保监局的处事方式和程序。

  条例草案订明保监局须分别就长期业务(即人寿保险)及一般业务(即财产险等)成立两个谘询委员会,作为业界和保监局的常设沟通平台。

  保监局将以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缴付的费用、向特定服务使用者收取的费用,以及保单征费,应付运作所需。征费首年为保费的0.04%,逐步递增至第六年的0.1%。由於我们建议保监局成立的首五年会免收中介人的牌照费,和以循序渐进的方式达到目标的征费水平,因此我们建议向保监局提供五亿元的一笔过拨款,以支持保监局的初期运作和作应急储备之需。当局会在适当时候向立法会申请有关拨款。

权力及制衡

  此外,条例草案亦赋予保监局可以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规管行使巡查、调查及施加纪律惩处的权力。这些权力与现时香港其他金融规管机构的权力相若。保监局的权力会受到适当制衡,例如,独立的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可覆核保监局的规管决定。该审裁处的主席由有资格被委任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士出任。行政长官会委任独立的程序覆检委员会,负责覆检保监局在行使规管权力方面的内部运作及程序。再者,条例草案订明保监局若实施新的规管要求,必须事前谘询业界。

保险公司的规管

  保险公司的稳健非常重要。条例草案包括了加强保险公司企业管治的条文,保险公司的控权人,及其委任的董事和重要管控人员,须得到保监局的批准,以确保他们是适当人选。

规管保险中介人

  在新的法定发牌制度下,任何人如要进行保险中介活动,必须领有由保监局发出的牌照,并受到保监局的规管。条例草案订明保险中介人操守规定的基本原则。简单来说,这些原则要求保险中介人诚实公平地行事,有专业能力,及在遵从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有良好纪录。条例草案并赋权保监局以附属法例和非法定的守则及指引说明详细要求。

  为确保顺利过渡,并减少可能对现有保险中介人的影响,在新的法定发牌制度实施前,已向现行自律规管机构有效注册的保险中介人一律会被当成新制度下的持牌人,为期三年,首五年牌照费会被豁免。我们亦已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邀请来自保险业界的成员共商过渡安排细节。

  就银行的保险中介活动,考虑到银行提供保险、投资等综合财富管理服务,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作为银行的主要和领导监管机构,条例草案会有条文订明,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保监局可把巡查和调查职能转授予金管局,以规管银行的前线保险中介活动。有关权力转授后,保监局将仍是对所有保险中介人制订规管要求、发牌以及实施纪律惩处的唯一机构。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亦可覆核保监局就银行及其雇员的惩处决定。保监局和金管局会实施多项协作安排,包括签订规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互相借调人员,以及定期举行联络会议等,以避免规管重叠或漏洞,及确保规管一致。

过时的规管要求

  在现时的保险中介人自律规管制度之下,保险公司有法定责任协助行业组织自律规管保险代理,违者即属犯罪。在新的发牌制度下,这些法定责任已不合适,将予取缔。

保监处员工的离职安排

  为使保监局能灵活运作,我们建议由保监局自行公开招聘员工。在保监局成立后,保监处将会解散,可享长俸的保险业监察主任将按取消职位条款退休。在保监局工作的一般职系公务员将按正常职位调派安排,在政府内部重行调配;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则将视乎情况,由双方解除合约或由政府终止合约。

  就可享长俸的保险业监察主任的离职安排,我们建议除了发放法定的退休金外,也参考以往的安排,向他们提供特惠金及特殊补偿金。如条例草案获通过,当局会就有关金额另行向立法会申请拨款。

总结

  主席,保险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单以人寿保险计,现时有效保单已有约1,100万张。成立保监局能为数以百万计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有助我们应付未来各项规管挑战,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条例草案,让保监局得以尽快成立。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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