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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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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於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刊登宪报。

  民政事务局发言人说:「《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成立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为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及物业管理从业员(物管从业员)实施强制发牌制度,以规管物业管理行业。」

  「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在协助业主妥善管理物业方面,担当重要角色。透过赋权监管局执行相关法例及发出操守守则,并向不遵从规定的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作出纪律处分,既可提升业界专业水平,又可促使市民意识到聘用合资格物业管理公司的重要性。」

  《条例草案》就物管公司订明单一级别的发牌制度。除提供单一服务的公司外,所有向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均须领取牌照。

  物管公司必须符合所有发牌准则,包括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的董事和雇员的最低人数要求,以及该公司是否适宜持有物管公司牌照(例如公司是否正在清盘或受清盘令所规管、曾否有相关罪行的定罪记录、其董事是否适当)等。

  至於物业管理从业员方面,《条例草案》订立两个级别的发牌制度。只有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方面担当督导或管理职务的物管从业员,才会受发牌规管,前线人员无须领取物业管理人牌照。

  物管从业员的发牌准则包括学历、专业资格、工作年资,以及该人是否适合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例如该人是否属精神紊乱的人、曾否有相关罪行的定罪记录等)。

  监管局兼具发牌及推动业界发展的双重职能,其主席和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监管局会备存物管公司和物管从业员的登记册,供公众查阅。

  监管局属自负盈亏的法定机构,其经费来自牌照费以及就《印花税条例》(第117章)根据附表1第1(1)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每宗售卖转易契而征收的小额定额征款(约200元至350元)。

  当《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会提出附属法例,范围包括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的详细发牌准则、申请牌照时所需的资料及文件、牌照费及征款的水平,以及获豁免缴付征款的人士及文书类别。

  在主体法例和附属法例制定后,会设立三年的法例实施过渡期。为方便具有经验但正式资历水平较低的物管从业员适应新设的发牌制度,在过渡期间,具经验而且符合某些基本要求的物管从业员将获发临时牌照。他们在取得临时牌照后,将准予在三年内修毕所需的持续专业发展课程,完成课程后便可在临时牌照届满时获监管局发给正式牌照。

  《条例草案》将於五月七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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