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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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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宪报刊登《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旨在改善法庭多方面的运作。

  政府当局及司法机构已就《条例草案》谘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同意,经纳入部分委员提出的修订后,《条例草案》可提交立法会审议。

  《条例草案》将於五月七日提交立法会审议。建议的法例修订如下:

* 废除《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22(1)(a)条,让终审法院无须再视提出有关民事事项上诉为一项当然权利;以及让所有民事事项上诉,不论争议的事项所涉及的款额或价值是否达一百万元或以上,均只有在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酌情给予许可的情况下方可提出。

* 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9A条关於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录取证据的安排方面,对「电视直播联系」一词的定义作出修订,让其他适合的视听设施,例如视像会议设施等,将可获得采用。

* 修订《区域法院条例》第80条,免除区域法院法官必须以口述方式宣告裁决理由的现行规定,从而让区域法院法官灵活处理,在适当的案件中直接以书面发下理由。

* 修订《裁判官条例》第5AA条,从而准许任何人将其任职特委裁判官的期间,与其他类别的法律执业或服务的期间合并计算,以符合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所要求具备的最少五年专业经验。

* 修订《劳资审裁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改善劳资审裁处在数个范畴上的运作,包括厘清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加大其案件管理的权力,以及修订强制执行劳资审裁处的裁断或命令的时限,使该时限与其他民事申索的时限一致。

* 修订数项与法庭相关的条例,主要是为了确保各级法院均可享有订立诉讼人储存金规则的具体权力。

  司法机构早前经检讨后,总结认为需要在上述六个范畴上改善法庭运作,从而令法庭使用者及整体社会受惠。

  司法机构亦已谘询多个持份组织,当中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及劳工顾问委员会。上述两个法律专业团体整体上支持有关的法例修订建议。其他持份者亦表示支持条例草案。



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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