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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二○一二年南丫岛附近撞船事故对海事处内部调查的记者会开场发言(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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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就二○一二年南丫岛附近撞船事故对海事处内部调查的记者会的开场发言:

  各位新闻界朋友,首先我很抱歉要在这个时间向大家汇报关于二○一二年南丫岛附近撞船事故内部调查的结果。刚刚我跟事故的死难者家属见面和交代了运输及房屋局就海事处所进行的内部调查的结果,所以到这个时间才跟大家见面。其实我们在下星期一(即四月二十八日)会到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正式交代这件事,有关的文件刚刚在今日下午七时上载立法会的网页。

  这项内部调查工作由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运输),即坐在我身旁的黎以德先生所领导。大家会记得这个内部调查小组在去年六月底成立,调查海事处人员过往就「南丫四号」执行职务时可能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可能存在的行政失当及失职失责等情况。

  这个调查小组的报告在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呈交给我。调查报告总共有约430页,共七章,分别是:(1)引言;(2)有关「南丫四号」由一九九四年至二○一二年的资料;(3)对个别海事处人员在处理「南丫四号」时的责任的调查结果和分析;(4)对海事处人员建议采取的纪律行动;(5)调查期间发现的其他事宜;(6)海事处当时制度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及(7)总结。除了主体报告的430页外,亦有399份附录。我仔细看完后,亦征询律政司方面的法律意见,现在向大家交代有关的结果。

  这项内部调查工作复杂性很高,协助调查的人数数目众多,追查的时段亦颇长,基本上是由一九九○年代开始。因此,调查小组翻查了大量自一九九○年代起的海事处文书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调查小组确立了55位海事处人员为调查对象,基本上包括所有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起曾处理「南丫四号」的人员,以及其上司和各级管理层。55人当中,有2人已去世,1人因严重健康理由未能提供协助。最后,调查对象共52人,其中11名为首长级人员,41名为非首长级人员。52人当中,38名是在职公务员,14名是退休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中,在职公务员的定义包括正在放取退休前假期的人员。52名人员分别属于四个不同的职系,包括验船督察职系、验船主任职系、海事主任职系及船舶安全主任职系。

  调查小组是根据所得的表面证据,认为共有17名海事处人员过往就「南丫四号」执行职务时涉及行为不当,包括13位在职人员及4名退休人员。小组的工作是调查海事处人员过去就「南丫四号」执行职务时是否有缺失。倘若有缺失的话,无论是否与「南丫四号」撞船、沉没,以致最终导致死亡事故有关都会构成纪律处分的根据。

  13位在职人员当中,2人是首长级,其余11人是非首长级人员。小组已充分考虑相关人员行为不当的表面证据、失当行为的严重性、政府和海事处当时的规例、规则、指示、守则或常规,以及有关人员按其所属职系、职级和经验所期望应具有的水平。13位人员当中,小组建议考虑对其中7人采取正式纪律行动,对其余6人考虑采取简易纪律行动(即警告)。正式纪律行动主要针对较为严重的不当行为,处分轻则谴责,重可致革职。

  至于4名在撞船事故发生时已退休的公务员,包括1名首长级及3名非首长级人员,小组在报告中也详述对他们建议采取的纪律行动。由于他们已退休,根据公务员相关规条,政府无法对他们采取纪律行动。然而,小组亦指出,为了公平原则,倘若这4名人员仍在职,是应该考虑对其中2人采取正式纪律行动,及对其余2人考虑采取简易纪律行动(即警告)。

  至于刑事调查方面,小组是曾经两次向警方作出转介。但由于刑事调查尚在进行中,为免影响警方的调查工作,我在此不能披露转介事情的时间、内容及其他细节。

  另外,早前警方正式要求运房局将整份内部调查报告交予他们,以协助他们就撞船事故进行的全面刑事调查工作。运房局在征询法律意见后,已经将整份调查报告交予警方作刑事调查。我们理解警方的刑事调查仍在进行中。

  今次这个内部调查主要是对海事处人员的纪律调查。由于报告建议对部分海事处人员采取纪律行动,运房局已在四月初将整份调查报告转交公务员事务局跟进。至于每一宗纪律个案中的指控最后能否确立,仍须要经过一个既定的纪律研讯程序,这点希望大家明白。公务员事务局会全力和尽快处理每一宗纪律个案。不过,由于警方正进行刑事调查,当局须要紧守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所采取的任何纪律行动都必须以不影响刑事调查或可能会进行的刑事程序为大前提。我理解公务员事务局在这方面会听取律政司意见,研究两方面的工作应如何配合。

  在调查过程中,小组发现其他第I及第II类别船只没有符合法例要求的情况,包括除「南丫四号」外,其他部分第I类别船只在救生装置的配备方面,没有完全符合法例要求。在取得我的同意后,小组已就这些第I类别船只的救生装置配备情况展开另一个调查。我已指示小组就此调查尽快向我提交报告。

  家属、议员和社会人士一直期望政府公开整份报告,这个诉求我完全理解。我在是否公开整份调查报告的问题上作出多番考虑。

  正如刚才我所讲,警方已就其全面深入的刑事调查要求运房局提供今次这个内部调查报告,而运房局亦已将整份报告送交警方,以协助刑事调查工作。就此,律政司方面,包括刑事检控专员,给我们清晰的法律意见是,披露整份调查报告会有严重风险,影响就这事故进行的刑事调查及可能会进行的任何刑事程序。

  律政司的法律意见认为,若在这阶段公开这些内容,会令嫌疑人士预先得到警告关于证人可能会提出哪些对他们不利的陈述,从而给予他们机会相应修改甚或捏造他们其后可能向警方提供的证据。

  同时,将来有机会成为证人的人士的记忆和证供亦有可能被扰乱;他们可能蓄意修改证供以切合报告的内容,或潜意识地混淆了他们本身的记忆和他们当时并无认识但其后阅读报告得到的事宜。

  而且,公开调查报告详细内容,有机会影响将来成为陪审员的人士。

  我们及律政司曾考虑把部分资料掩盖以公开调查报告,但最终认为实际上并不可行,因为这样便要掩盖调查报告大部分篇幅的内容,才不会有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及任何可能会进行的刑事程序的风险。这些要掩盖的资料当中包含可藉此辨认接受调查人员的个人资料,以及与处理「南丫四号」有关人员的具体行为和事件的详情。经掩盖大部分资料后的报告会变得没有条理及失去连贯性。

  简要来说,为了避免令刑事调查以致日后的任何刑事程序出现功败垂成的风险,调查报告是不适宜全面公开的。我希望大家能明白这点。

  运房局是在考虑律政司的详尽意见、平衡公众利益,以及大家对公开调查报告和结果的期望后,再三审视整份调查报告,才最后决定以一份摘要形式公布。不过我想说,这份摘要除了牵涉具体个别被调查人士的一些个人资料,以及他们所涉及的责任、在不同阶段所从事的工作、行为、有关的情节,或他们每个人如报告书有具体建议关于纪律行动究竟是什么行为之外,我们尽量将所有可以公开的资料包括在内,而最具体的结果方面我们只能作整体结果和建议的交代。

  今日我刚才会见了家属,亦解答了他们的问题,并向他们表示,现时警方的刑事调查工作是全面,我所知道是尽力、尽快进行。另外,公务员事务局收到我们的整份报告,是会就有关纪律行动方面的跟进从速进行。



2014年4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3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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