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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主席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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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以下是立法会主席曾钰成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见传媒的发言全文:

  各位,我刚刚就议员对《(2014年)拨款条例草案》要提出的修正案,全部是否合乎《议事规则》,已做了裁决,(有关)决定已通知了议员和政府,亦已经发表了我的裁决。

  可能大家都已经知道,对於《2014年拨款条例草案》,我们一共收到一千九百一十七项的委员会阶段的修正案。其中梁国雄议员一个人,他提出了一千五百零七项,其他有十三位议员一共提出了四百一十项。我们全部的修正案都认真审阅,考虑《议事规则》。十三位议员提出的四百一十项修正案,我全部都批准他(们)提出。

  梁国雄议员提出的一千五百零七项的修正案当中,有九百多项是属於我称为序列式的修正案,如何序列呢?即那九百零九项修正案是属於一百一十六组,每一组包括有多项,三项或以上的修正案,当中都是对某一个总目里,或某一个总目里的某一分目,就某一个原因要削减一个数额的开支。例如他要减某一位局长的薪金,那一系列的修正案都是同样的目的,同样那样针对那总目及分目,只是每一个不同的修正案之间,有一个我们(所指)序列式的分别。譬如说,第一条要减他一个月的薪金,第二条减两个月薪金,第三条(减)三个月薪金等等。这一类的修正案,一共我们发现在梁国雄议员的修正案当中有一百一十六组,总计有九百零九条。其他十三位议员都没有用这个方式提出修正案。

  这种所谓序列式的修正案,过往议员亦都有提过,在以往的起码有三次的审议这法案时议员都提过,特别是去年,《2013年拨款条例草案》的委员会阶段,亦都有不同议员用序列的方式提出,但去年这些所谓序列式的修正案就只有二十二组,今年梁国雄议员一个人就已经提出有一百一十多组。以往这些序列式修正案,我都是批准了。因为我看、我考虑,第一,每个序列当中、每一项修正案,它提出来是否(有)一个实质的作用,譬如它说削减一个数额,减和不减是否有一个大的分别。第二,如果是一个系列的话,它在系列里面两个不同修正案之间,是否亦有一个实质的分别。即是说,通过一条修正案,跟通过另一条修正案,是否有一个实质的分别。我过往按照这个尺度去考虑,就批准了去年议员提出这些一系列的修正案。

  在去年的委员会阶段的时候,我很留心议员的发言,亦都有看到表决的结果,我就注意到尽管提出这些所谓系列式、序列式修正案的议员,他亦曾经公开说过,他是希望提供不同选择给全体委员会,即是说有些委员可能不同意减一个局长十二个月薪金,但他可能同意减十一个月,或者可能同意减十个月,提供不同的选择给其他议员。尽管有议员说过,提出这些序列式修正案的目的,是给其他议员一个选择,但是在去年委员会阶段的讨论当中,大家都知道,我们有百多个辩论,在头四个辩论,当中牵涉多个这些序列式修正。我注意到没有一位议员,提出这些序列式修正(案)的议员,在他发言时,有提及序列当中不同的数额,是有何实质分别。在所有的辩论中,提出修正案的议员并没有解释,为何在序列里要提出不同的修正案,其他议员亦都没有就这些同一序列里不同的数额,发表任何意见。即是说,这些序列,一个序列里不同的修正案之间的分别,从来没有在辩论当中,成为议员──无论是提出修正案或其他议员──讨论的议题,是没有的。

  至於表决呢,亦都是全部这些序列式修正案,我们看到除了很个别,其实大家都知道,因为我们六十九位议员,就数以百计这些修正案进行表决,除了个别情况,有些歧异,即是令人觉得可能那议员未必一定,可能是按错掣也说不定,就算考虑包括这些,绝大多数这些序列式修正案,议员的表态是完全没分别。即是说,如果支持这些修正案的议员,全部投赞成票,反对修正案的,全部投反对票。譬如说他一个序列有十二项这种修正案,赞成的就十二项都全部赞成,反对的就十二项全部都反对,即是议员无论在辩论当中,在表决过程,从来没将同一个序列的这些修正案,看成有些什么分别。

  我观察这情形,看到去年整个过程,令我相信提出同一序列中多项的修正案,起不到,并没起到给议员一个真正的选择,一个合理真正的选择,并非一个这样的情况。提出这个多项的修正案,除了增加议会要用的时间之外,就是表决那里,每一项修正案你算它一至两分钟,增加时间之外,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特别是对於议员履行,按照《基本法》和《议事规则》,履行他们审议法案的职责,完全无关。

  我们的《议事规则》里,第五十七条第四款提及,全体委员会,全委会主席,亦即是立法会主席,开全体委员会时立法会主席就是全委会主席,认为琐屑无聊或者无意义的修正案,是不能够提出的。所以,我认为作为立法会主席,亦即是全委会主席,有责任要去看每一项修正案,是否琐屑无聊或者无意义。

  我看了这些系列性的修正案,再考虑去年我们处理《2013年拨款条例草案》的经验,令我相信这些系列式修正案,每一条都是琐屑无聊、无意义。同时我在过往处理这些大量修正案的时候也说过,这亦是我们的原则。我作为立法会主席,我有一个责任,《基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立法会主席的职能、职权,包括主持会议和决定议程。所以立法会主席有责任,同时有权力,去保证立法会会议能正当地、有效地进行。他亦有责任、有权力去决定哪些修正案可以放进议程,在决定的时候,亦要考虑你容许的修正案不会妨碍议会作为香港的立法机关,是有效地履行它的职责,履行它的宪制职责。我认为如果我容许这九百多条序列式的修正案提出的话,就会使议会的正当的运作,议员正当地履行他们的职责受到妨碍,所以我认为这九百零九条序列式的修正案是不能够容许的。

  另外,梁国雄议员提出二十条的修正案是弄错了。即是说,他所针对的那个开支不是他要修改的总目或分目。譬如我举例,他要削减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拨款,但他特别指出他要削减,譬如说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用作进行公众人士的参观活动或教育的经费,那笔钱他要在我们的分目○○○中削减,但根本这活动的经费不在○○○的分目的,类似的一共有二十条,他弄错了,包括要削减某位处长的薪金,亦是弄错了总目和分目,我认为不能容许,有二十条是因为它基本上是错的,所以我是不能批准。另外还有二十八条是重复的,即是他提(出)了两次,所以我亦不能批准。加起来,梁国雄议员所提的一千五百零七项的修正案当中,一共有九百五十七项是不合规程,不能够容许的。其余的五百五十项,我是批准了。就是单是梁国雄议员有五百五十项修正案可以提出,这个数目,可以说是已超过所有议员加起来的修正案(总数),其他的四百一十项修正案,我看不到有任何问题,所以我是批准的。

  由於我不批准梁国雄议员提出他的序列式的修正案,我亦注意到他的修正案是针对某一个总目、某一个分目里可能某一种的开支,那我一不批准,例如他要削减某一位局长的薪金,我不批准他,全部他不能够提出。我考虑到他可能有理由想就那一项的开支提出有些削减的数目,所以我容许梁国雄议员,如他考虑将他这九百多项修正案当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避免了这种一个系列,一个实际上没有提供有意义的选择。因为我亦留意到他亦有其他的修正案,是一对一对提出的,他不是多个。譬如说,对於某一开支削减一个月或六个月,又或者一个月或十二个月,我认为这个都可说得通,是真的给一个选择给其他的议员,就是你取一个最大的数、取一个最小的数让大家选择。我告诉梁国雄议员,如果他决定收回九百多项我不让他提(出)的,而在每一个他要削减的类别中,他选择不多於两个修正案出来,我是会同意豁免他的通知。因为他已过了提出的截止日期,我会同意让他,如他在(四月)二十二日之前,即下星期二,放完复活节假期之后,第一日办公的日子的那一天之内他能提交给我,在中午之前交给我,我愿意再看看他新交来的修正案是否合乎《议事规则》,是否可以批准,使到他如果特别想针对某个问题提出削减的话,都可以有这个机会。

  这个是为何要今天,大家都知道我们原先准备在昨天的大会要开始委员会阶段,但是的确赶不及。大家都见到,第一我们真的要很仔细去看每一条,不能出现我刚才提到的错误,即每一个修正案,例如要减的钱根本不在那一总目或分目里,是不可以的。我们要每一条每一条去看,那些修正案大家其实都可以找得到去看,如果你有时间的话,欢迎你逐条看,我们都要逐条看才发现那些地方不准确。第二,我刚才说,我决定不容许梁国雄议员提出那些序列式的修正案,我认为亦应该预留合理的时间让他考虑是否提新的修正案。因为遇刚巧这几天放假,我们将时间定在放假后的那一天,情形就是这样了。



2014年4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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