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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私营骨灰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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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城市规划委员会在一九九三年否决某发展商修订元朗八乡上村一幅土地的规划用途以供兴建骨灰龛设施的申请,但有关发展商其后没有清拆在该土地上兴建的三座已接近完工的违例骨灰龛。该村村民多年来要求相关的政府部门执法,但屋宇署回覆指该等违例建筑物不属於须优先取缔的类别,故不会采取行动。该等违例建筑物屹立至今已逾20年。近日有村民发现有人在该幅土地上大兴土木,意图复建骨灰龛设施,而地政总署回覆当区区议员时表示,在该土地上进行推土活动及测量工作并不违反地契条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处理违例骨灰龛的政策及相关措施为何;有否设定由接获举报至完成处理个案的时限;

(二)为何仍未取缔上述违例建筑物;有否评估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工作是否有欠成效;

(三)与上述情况相同的其他违例骨灰龛个案的资料,以及过去三年,政府就该等个案曾采取的执法行动的详情;及

(四)鉴於政府近年积极处理乡郊私人土地上的违例建筑物,而当有关业主於限期届满时仍未遵从清拆命令时,政府会聘请承建商代业主进行所需工程,然后向业主追讨费用,为何容许上述的个案耽搁逾20年而不进行清拆行动;有否评估政府处理该个案的手法及所需时间有别於处理其他乡郊私人土地上的违例建筑物个案,是否执法不一致,因而造成不公平的情况?

答覆:

主席:

  本港各行各业的经营,包括骨灰龛业,均须符合法例或政府的其他规定。有关部门会根据土地契约条款、《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及《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赋予的权力,按照既定程序处理私营骨灰龛违规情况。

  在落实私营骨灰龛发牌制度前,为协助市民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选择,发展局已公布并每季更新地政总署或规划署已获悉,并有理由相信为私营骨灰龛用途的处所的相关土地/契约(用途限制)及规划资料。此外,政府已加强消费者教育。政府於过去两年推出电视宣传短片和电台宣传声带,并由二○一一年年中起在政府网站上载及透过各种途径派发消费忠告单张,提醒消费者须注意的事项。政府提醒市民在购买私营骨灰龛位时应向相关私营骨灰龛经营者索取完备资料,以查核该处是否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定及政府要求,包括城市规划规定及土地契约条款。此外,他们也应向相关私营骨灰龛经营者了解,如该骨灰龛其后倒闭或被禁止经营,营办者会如何处理受影响消费者的权益,例如如何妥善处理已存放的骨灰,以及会否及如何向受影响的消费者退还款项或作出赔偿。在有需要时,市民应就自身权益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根据发展局提供的资料,我现就议员提出的问题回覆如下:

(一)有关政府部门会根据其权限及相关的法例和行政措施,对私营骨灰龛的违规情况采取执管行动。

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赋权规划监督在发展审批地区涵盖的地方,对违?发展采取执管行动。此外,有关土地用途的执管工作,仍可在适用情况下透过地契条款、建筑图则及各种牌照制度来处理。

土地契约/土地管制

  如果骨灰龛用途经确定违反土地契约,地政总署会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这些行动包括向承租人发出劝谕/警告信等,并不排除最终重收土地。此外,如个案属不合法占用政府土地作骨灰龛用途,地政总署会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6(1)条张贴通知,饬令在指明限期内停止占用政府土地。如果不合法占用情况在指明限期届满后仍然持续,地政总署可在征询法律意见后采取进一步土地管制行动,包括作出检控。据地政总署表示,在采取上述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及政府土地管制行动时,一般会考虑土地上的实际情况,包括土地上有没有放置先人骨灰及其数量等。如有的话,会给予相关人士期限安排迁置骨灰及相关事宜。

楼宇安全

  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或其附属规例规定而建成的骨灰龛属违例建筑工程。建筑事务监督会根据现行对违例建筑工程的执管政策,针对那些对生命财产构成明显威胁或迫切危险的项目、新建项目,以及会严重危害健康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滋扰的项目优先执法。此外,建筑事务监督已於二○一一年四月修订了对违例建筑工程的执管政策,扩大「须优先取缔类别」的违例建筑工程的涵盖范围。

(二)相关部门就上述个案所采取的执管行动如下:

规划署

  有关地点位於石岗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编号S/YL-SK/9的「农业」地带内(见图1)。在此地带内,「灵灰安置所」并非准许的用途。规划署中央执行管制及检控组自一九九一年起曾就使用该地点作骨灰龛用途的怀疑个案作出调查,并进行了十多次地盘视察。视察结果显示有关地点呈空置状,场内有三座空置的混凝土构筑物及多座石像;而直至最近一次於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的视察,仍没有在该地点发现「灵灰安置所」用途。由於没有足够证据确定该地点内有「灵灰安置所」用途或其他在《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下的违例发展,规划署未有作出执管行动。尽管如此,规划署会继续监察有关地点的状况。

地政总署

  元朗地政处(地政处)於早年收到投诉,指有骨灰存放於丈量约份第114约地段第1410号B分段余段的三幢建筑物内。地政处经调查后(最近一次为二○一三年年底),未有发现该等建筑物被用作骨灰龛场或任何复建工程。不过,由於事涉地段属旧批墓地及屋地,该三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已证实超出地契许可的屋地面积,属违反地契条款。地政处已於二○○九年开始就违契事宜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向事涉地段业权人发出警告信,要求有关业权人於限期前纠正违契情况。由於违契情况未有在限期前被纠正,地政处已於二○○九年底将警告信送交土地注册处在事涉地段项目下注册,让公众知悉事涉地段上的违契事宜。另外,地政处亦已将违例建筑物事宜转介屋宇署作适当跟进。

  地政处现正就上述三幢建筑物征询法律意见,以考虑是否适合采取进一步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包括重收事涉地段。

屋宇署

  根据记录,元朗八乡上村有关地段主要有三座三层高现有建筑物,超出《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 条例》(第121章)的规定。由於屋宇署并无上述地段的核准建筑图则记录,因此该三座现有建筑物皆属於违例建筑物。然而,这些建筑物於视察期间并没有发现明显的危险。根据现行对违例建筑物的执法政策,上述的违例建筑物并不属於须优先取缔的类别。因此,屋宇署不拟采取进一步行动。

(三)正如上文所述,发展局已在其网页(www.devb.gov.hk)公布(并定期更新)地政总署及规划署已获悉的私营骨灰龛的土地/契约(用途限制)及规划资料。资料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符合土地契约的用途限制及法定城市规划规定,以及未有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私营骨灰龛;及

  第二部分包括规划署及地政总署已获悉而不属第一部分的其他私营骨灰龛(即尚未被核实为符合第一部分要求的私营骨灰龛,或已确定并不符合土地契约内的用途限制及/或法定城市规划规定及/或非法占用政府土地)。

  过去三年,政府就私营骨灰龛曾采取的执管行动的详情:

年份 进行视察/    发现的违规  采取的执管
   访查的次数(i) 个案数目  行动数目(ii)
2011  907        30     31
2012  804        43     59
2013  617        47     35

注:

(i)有关数字包括屋宇署(只有二○一三年的数字)、食物环境徖生署、地政总署及规划署因应投诉、转介、巡逻、访查(视何者适用而定)而就证实及怀疑个案进行的实地视察。

(ii)有关数字包括发出警告信、命令、执行通知,以及提出检控等。

(四)一般来说,除非是特别个案,例如该违例建筑物有即时危险,或是於重复检控业主后仍未能履行清拆命令的个案,屋宇署才会考虑安排政府承建商代业主进行清拆及向业主追讨费用。根据现行对违例建筑物的执法政策,上述的违例建筑物并不属於须优先取缔的类别。因此,屋宇署不拟采取进一步行动。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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