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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路旁展示非商业宣传品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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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地政总署由二○○三年起实施「路旁展示非商业宣传品管理计划」(「管理计划」),以管理在路旁展示的非商业宣传品。在「管理计划」下,地政总署向本会议员及区议会议员(区议员)分配路旁指定展示点,让他们展示非商业宣传品(包括横额)。地政总署定期与食物环境徖生署进行联合行动,移除未经许可或不遵照实施指引而展示的宣传品,并会视乎个别情况及相关法律决定是否向有关人士采取检控行动,或只追讨移除的费用。关於针对路旁展示非商业宣传品的执法行动及有关展示点的数目,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每年移除本会议员或区议员在路旁展示的宣传品的个案数目(并按移除的原因提供分项数字);当中本会议员或区议员被罚款的个案数目及罚款总额是什么;

(二)根据地政总署的执法程序,该署的人员当发现本会议员或区议员在路旁展示的宣传品违反「管理计划」的规定或有关宣传品已损嵰时,需否先行向有关议员分别发出警告和通知,然后才采取移除行动;若需要,详情是什么;若否,理据是什么;

(三)当局会否考虑检讨现时针对在路旁展示非商业宣传品的执法程序;若会,详情是什么;若否,原因是什么;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修订现时有关规管在路旁展示非商业宣传品的法例,并提供更多路旁展示点让本会议员或区议员展示宣传品,以便他们更有效地向市民传达公众关注的信息;若会,详情是什么;若否,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地政总署由二○○三年五月起实施「路旁展示非商业宣传品管理计划」(「管理计划」),以管理路旁展示的非商业宣传品,并於二○一一年八月对「管理计划」的实施指引作出修订。这些非商业宣传品通常由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区议会及其辖下委员会和非牟利机构等展示,藉以推广和宣传非商业活动及公众关注的活动,以及公众一般关注或令公众受益的资料。

  为推行「管理计划」,地政总署部分职员获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署长授权,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4A(1)(b)条就路旁展示非商业宣传品发出准许。食环署定期与地政总署进行联合行动,并根据上述法例第104C(1)条负责移走经地政总署核实为未经许可或不遵照实施指引而展示的宣传品,并向相关人士追讨移走费用。

  我现就议员提出的问题回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食环署在联合行动中移走经地政总署核实为未经许可或不遵照实施指引而展示的非商业宣传品的数目(不包括有关立法会及区议会换届选举而移除的非商业宣传品)、发出追讨移走费用通知书的数目及追讨移走费用如下:

         二○一一年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移走非商业     5 768    2 294    4 051
宣传品的数目(件)
发出追讨移走费用  1 202    732     409
通知书的数目(张)
追讨移走费用(元)384,527   243,367    130,369

  移走宣传品的原因包括有关宣传品为未经许可而展示或展示於非指定展示点,以及因松脱而妨碍行人或车辆经过等。食环署?有备存就移除立法会议员或区议员的非商业宣传品的原因及数目,以及向相关人士发出追讨移走费用通知书的数目及追讨移走费用的统计数字。

(二)按地政总署现行「管理计划」,若地政总署外判承办商发现路旁展示的非商业宣传品未有按「管理计划」获得许可、不遵照「管理计划」的实施指引,以及/或不符合地政专员就有关准许施加的条件(包括相关宣传品未被稳固地装设妥当),署方会将相关个案转介食环署跟进。食环署署长会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香港法例第132章),在不须作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移走该等违规宣传品,并可对有关人士作出检控和追讨移走宣传品的费用。

(三)食环署与地政总署一直透过联合行动,清除未经许可或不遵照实施指引而展示的非商业宣传品。於联合行动中,地政总署人员负责在现场实地鉴别和核实未经许可或不遵照实施指引而展示的宣传品,然后由食环署人员采取行动移走。有关联合行动一直行之有效,食环署和地政总署会继续采取有关执法行动。

(四)当局不时就「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作出检讨,并在有需要时作出修订,例如如上文所述,在二○一一年对「管理计划」作出修订,以更明确厘订「管理计划」的目标纲领及提供更清晰的实施指引等。至於展示点方面,分区地政处在选择合适指定展示点的位置时,务求在尽量提供指定展示点和交通安全、市容及当区的地形环境等各方面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基於这些考虑因素,可供分配给各使用者(包括立法会议员及区议员)的指定展示点的数目和地点均有限。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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