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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处理被判囚公屋租户的公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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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

  本人近日收到一位被判监超过12个月的在囚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客的求助信,表示担心房屋署(房署)於他在囚期间收回其公屋单位。就房署处理被判囚公屋租客的公屋单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公屋租户的租住资格会否因部分成员被判囚而受影响;

(二) 有经济困难和独居的公屋租客可否获免缴在囚期间的公屋租金;如可,过去5年每年所涉公帑有多少;

(三) 房署在什么情况下会收回被判囚的租客的公屋单位;过去5年,房署每年收回多少个该等租客的公屋单位;及

(四) 房署在什么情况下会向有关释囚重新编配公屋单位,以及他们需轮候多久;房署会否特殊处理下列类别的释囚所提申请:65岁或以上的独居长者、残疾人士和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受助人;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是珍贵的社会资源,涉及大量的公帑资助。为确保公屋资源的充分运用,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设有「保证书」制度。若单身公屋租户需要较长时间服刑(一般为三个月或以上),房屋署会主动联络该租户,建议他们自愿终止租约并交回单位。房屋署会向他们发出「保证书」,以便他们获释后,若仍符合相关的条件,可无须重新轮候而获配公屋单位。房屋署会在公屋资源许可的情鶪下,尽快作出编配。

  我现就梁家杰议员提问的四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倘公屋租约上部分认可成员(包括户主)须於惩教署辖下的惩教院所服刑,根据租约条款,租户需要尽快通知房屋署其家庭状况有所改变。根据现行公屋政策,有关在囚人士的公屋租住资格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房委会不会因为租约上该单位部分认可成员(包括公屋户主)须服刑而收回有关单位。

(二)至(四)一般而言,除非有关公屋租户欠缴租金或滥用单位,房委会不会因为租户需要服刑而发出迁出通知书要求把单位收回。若单身公屋租户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受助人并须短期服刑(一般为少於三个月),房屋署在得知后会联络社会福利署继续将租金直接过户给房委会。至於需要较长时间服刑的单身公屋租户(一般为三个月或以上),一如上述,房屋署会主动联络有关租户,建议他们自愿终止租约并交回单位;房屋署会向他们发出「保证书」,以便他们获释后,若符合相关的条件,包括适用於公屋轮侯册申请者的资产及入息限额和没有拥有任何香港住宅物业,可行使「保证书」,无须重新轮候,而获配公屋单位。房屋署会在公屋资源许可的情鶪下,尽快作出编配。

  若公屋租户(不论是否在囚人士)欠缴租金或滥用单位,房委会会根据租约条款发出迁出通知书以把单位收回。一如所有公屋申请人,合资格的在囚人士亦可以透过惩教署申请轮候公屋,但其服刑期间的时间并不计算於平均轮候时间内(注)。在囚人士获释后,在其申请到达编配前审查及经过核实资格,便可以按资源情鶪获配公屋。更生人士亦可以入住非政府机构提供的过渡性宿舍。具有健康理由或社会因素而有迫切入住公屋需要的更生人士,亦可以向社会福利署申请「体恤安置」以尽快获得编配。

  房屋署没有备存在囚人士缴交公屋租金,以及收回在囚人士的公屋单位的分类资料。

注:政府的宗旨,是为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屋,并以维持轮候册一般申请人的平均轮候时间於约三年为目标。在既定的计算方法下,轮候时间是以轮候册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直至首次配屋为止,但不包括申请期间的任何冻结时段(例如申请人在狱中服刑;申请人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规定;申请人正等待家庭成员来港团聚而要求暂缓申请)。一般申请人的平均轮候时间,是指一般申请人在过去12个月获安置入住公屋的轮候时间的平均数。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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