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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劳工行动拘二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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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昨日(四月十四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连串的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曙光行动」以及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执行的「冠军行动」。行动中,执法人员共拘捕二十名非法劳工及六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於「曙光行动」中,入境处人员共搜查了三个目标地点,包括补习社、小贩摊档及足浴店。被捕的两名非法劳工全为女性,年龄分别为十三及四十五岁。同时,三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而被捕,年龄介乎三十三至四十三岁。

  於「冠军行动」中,执法人员於屯门、元朗、落马洲、粉岭、打鼓岭一带共搜查二十个目标地点,包括货仓、回收场及收卖档等。被捕的十八名非法劳工,分别为十七男一女,年龄介乎二十至五十六岁,其中六名人士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同时,三名男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而被捕,年龄介乎四十一至六十六岁。所有被捕人士均被拘留调查。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亦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判刑作基准。」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4年4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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