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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规管学生使用手提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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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就读於马鞍山圣若瑟中学的学生及其家长向本人投诉,指称该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提电话回校的校规不合理,而该校教师亦有搜查学生的财物以执行该规定。此外,当教师进行有关搜查时曾要求学生做一些令他们尴尬的动作,并查看学生的手提电话通话纪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上述学校的教师搜查学生财物的次数;该校在二○一三/一四学年的学校运动会期间,曾否有教师搜查异性学生的财物;

(二)鉴於上述学校曾在本年三月五日向学生家长发出通告,申明禁止学生带手提电话回校的理由是防止学生使用手提电话在校内进行不当行为(例如偷拍),教育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上述学校有否发现学生使用手提电话偷拍的个案;若有,个案的数目,以及当中有多少宗转交警方跟进;若否,教育局有否评估上述通告中防止学生使用手提电话进行不当行为的说法是否成立;

(三)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上述学校有多少名学生因带手提电话回校而被校方处罚,以及处罚的详情;

(四)是否知悉,资助学校现时对学生带手提电话回校的规定及安排;

(五)《教育条例》(第279章)及教育局向资助学校发出的指引,有否禁止学生带手提电话回校,或禁止学生在小息和午饭时间或往返学校途中使用手提电话;若有,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为何,以及教育局会否立即对容许学生这样做的学校施加惩处;

(六)教育局有否评估,禁止学生带手提电话回校的校规,以及查看学生的手提电话通话纪录的做法,有否抵触《基本法》第三十条所载「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的规定,或违反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和人权的法例;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有抵触,教育局会否要求有关学校取消有关的校规和做法;若会,何时执行;若不会,是否须家长提出诉讼,教育局才会作出纠正;

(七)现行法例有否赋予资助学校的教师权力,搜查学生的财物;若有,详情及法律依据为何;及

(八)《教育条例》和教育局向资助学校发出的指引,有否规定搜查学生的财物只可由与有关学生同性别的教师进行;若有,详情为何,包括违反该规定的罚则;若否,教育局会否作此规定,以免男教师搜查女学生的财物令她们感到尴尬?

答覆:

主席:

  本局就上述问题整体答覆如下:

  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学校的校董会或法团校董会须负责确保该校的管理令人满意及以适当的方式促进学生的教育。具体执行方面,学校须订定校规,目的是阐述学校对学生在校内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为学生营造安全及有秩序的学习环境。教育局为资助学校制定的「学校行政手册」指出,校规应以培养学生自律为目标,旨在教导、辅导和保护学生。学校在拟定校规时,应考虑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意见,并让学生明白订定校规的意义及理解校规的意义,以及定期检讨。教育局亦要求学校执行校规时须合法、合情、合理及要公平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学校在维持学生纪律时,应顾及学生的自尊、个人差异及接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条例》及教育局向资助学校发出的指引没有特别就学生携带手提电话回校作出规定。然而,「学校行政手册」列出了基本原则,为学校在制定及执行校规时提供指引。学校亦可因应校情作出校本安排,惟须同时参考香港相关法例,以确保校规符合现行法例的要求。此外,本局一直鼓励学校与家长保持双向沟通。家长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亦可直接向学校反映,以便学校能适时考虑和跟进。

  当收到公众人士提出关於学校的投诉(例如此问题触及的事件),教育局会按既定程序处理。具体来说,学校会直接处理有关学校日常事务(例如奖惩制度、学生纪律等)的投诉;教育局会直接处理有关《教育条例》及《教育规例》、教育政策及教育局直接提供的服务的投诉。如投诉涉及其他香港法例,我们会建议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机构(例如警务处、廉政公署、平等机会委员会等)提出,或转介有关部门/机构处理。

  就此问题提及的个案而言,教育局区域教育服务处从学校获悉,校方从学生的学习环境和利益考虑,认为学校已提供足够设施应付学生在校时段内的一般需要,学生应无须携带手提电话回校使用。学生和家长如有要事,可以透过学校校务处的电话联络沟通;如个别学生有特别需要携带手提电话回校,学校会因应情况弹性处理。我们亦知悉,家长大致上理解和支持有关安排,学校亦积极向家长和学生解释实施此校规的理念,并以关顾学生的学习利益为前提,回应他们的诉求。

  从学生及学校的整体利益来说,当家长把子女送进学校时,同时也把管教子女的权力授予校长及教师,以便校方在合理及切合需要的情况下执行校规,维护整体学生的福利和维持纪律。然而,搜查学生财物属侵犯学生私隐的行为,学校只可在合法及合理的情况下执行。校方如有疑问,可谘询警务处的学校联络主任或学校的法律顾问。

  校方若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作出搜查,须遵守「学校行政手册」内「搜查学生财物的原则及程序」,最重点的考虑是校方应判断执行该次搜查是必要、合法、恰当及具充分理由,而搜查的具体执行情况应顾及被搜者的感受与尊严。教师於搜查期间如发现可导致物主被刑事检控的证据,须立即报警。

  制定和执行校规是学校日常运作及内部事务,会由校方处理,学校无须向教育局提交资料(例如学生违规的详情),故本局并没有备存所要求的个别学校资料。



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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