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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内地跨境车辆申领国际通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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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范国威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回覆:

问题:

  现时,有一些属内地政府、直属部门或商业单位的内地车辆只须领取国际通行许可证,而无须在本港登记和领牌便可在本港行驶。该等车辆的本地车辆登记号码均以「FU」或「FV」英文字母为前缀。据报,当该等内地跨境车辆在本港违例停泊时,由於该等车辆无须在车头挡风玻璃张贴车辆牌照(俗称「行车证」),当局没有足够的车辆资料提出检控。关於监管上述内地跨境车辆遵守本港的交通法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以「FU」或「FV」英文字母为车辆登记号码前缀的内地跨境车辆的数目、当局就该等车辆在港违反交通法例而向有关车主或司机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以及在法定限期过后仍未缴清罚款的定额罚款通知书数目;及

(二)警方如何就第(一)项所述逾期未缴清罚款的有关人士提出检控,以及过去五年未能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为何?

答覆:

主席:

  所有内地跨境车辆均受香港和广东省政府共同管理的配额制度规管。就获批配额来港的内地政府、直属部门或企业单位的非商用车辆而言,配额持有人在驾驶有关车辆来港前,须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规例》)向运输署申领「国际通行许可证」。有关许可证为期不得超过12个月。

  运输署在发出「国际通行许可证」时,同时会为相关车辆编配以「FU」或「FV」英文字母为前缀的车辆登记号码。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根据《规例》,在该车辆上展示配予的车辆登记号码,以及将有效的「国际通行许可证」展示在该车辆挡风玻璃的左面,让其他人从前面可以清楚看见,否则即属违法。

  就范国威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获发「国际通行许可证」的内地政府、直属部门或企业单位跨境非商用车辆数目如下:

年份     车辆数目
-------------
二○○九年 约1 500辆
二○一○年 约1 700辆
二○一一年 约1 900辆
二○一二年 约2 100辆
二○一三年 约2 300辆

  根据警方的检控记录,过去五年,向上述车辆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的相关数字如下:

年份   发出定额罚款  逾期未交罚款
     通知书的宗数  的宗数
------------------
二○○九年  25     5
二○一○年  34     5
二○一一年  29     9
二○一二年  60     15
二○一三年  42     14

  截至二○一三年底,上述的逾期未交罚款个案,除了一宗以外,所涉罚款均已清缴。

(二)若「国际通行许可证」持证人没有在法定限期内清缴定额罚款,警方会向裁判法院申请签发法庭命令通知书,命令违例者缴付原来的定额罚款、附加罚款及讼费。同时,运输署亦会考虑暂缓处理有关车辆所有相关牌照的申请,直至其欠款被清缴。

  有关车辆的「国际通行许可证」和车辆登记号码已可提供足够资料,让警方在该车辆违反香港交通法例时提出检控。过去五年,警方没有就第一项所述人士未能提出检控的个案。



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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