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自订车辆登记号码拍卖将於本周六及周日举行
********************

  运输署今日(三月二十七日)提醒市民,第八十一及八十二次自订车辆登记号码拍卖会将分别於星期六(三月二十九日)及星期日(三月三十日)於湾仔香港会议展览中心L2楼S221会议室举行。

  两场拍卖会将分别公开拍卖二百零九个及二百三十七个已获批准的自订车辆登记号码,名单可从运输署网页(www.td.gov.hk)下载。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底价为五千元。已缴交五千元按金的申请人仍要出席拍卖会并须参与竞投(包括竞投第一口价),否则,所申请的自订车辆登记号码可能会以底价售予另一竞投人士。

  运输署发言人提醒竞投人士应带同以下文件,以便在成功投得自订车辆登记号码后立即办理登记及付款手续:

(一)成功竞投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买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买主与成功竞投人士为不同人士);

(三)公司注册证副本(如买主为有限公司);及

(四)划线支票并注明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若以支票缴付买价,有关的号码配予汽车申请须於拍卖日期后首三个工作天待支票确认兑现后,才可完成)。成功竞投人士亦可以「易办事」付款。期票、现金或其他缴款方式将不被接纳。

  有兴趣参与竞投的人士须先留意以下重点:

(一)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展示须符合载列於《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附表四的规定。

(二)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英文字母、数目字及空位的排列方式(即拍卖时的单行及双行排列方式)是不得更改的。

(三)买主须在竞投完成后立即以「易办事」或划线支票缴付有关的买价,并填妥「自订车辆登记号码发售备忘录」。文件一经签订,即不能更改文件内的资料。

(四)买主须於拍卖日期后十二个月内,向运输署署长申请将自订车辆登记号码配予以买主名义登记的车辆。买主如未能在十二个月内将自订车辆登记号码配予汽车,运输署署长将根据法例规定取消该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分配并安排另行分配,而不会事先通知有关买主。

  运输署发言人续称:「在填妥『自订车辆登记号码发售备忘录』后,买主会获发付款收据及一份『自订车辆登记号码分配证明书』。分配证明书用以证明有关的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持有权。市民如欲购买配有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汽车,应要求卖方出示有关的分配证明书,并留意分配证明书内的资料。前往运输署办理汽车过户手续时,申请人必须出示该份分配证明书及其他所需文件。」

  有关其他拍卖详情,请参阅「自订车辆登记号码拍卖重要事项须知」。该须知可於运输署各牌照事务处索取或从该署网页(www.td.gov.hk)下载。



2014年3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3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