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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3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政府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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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政府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条文。修正案内容已载列於发送给各委员的文件内。

条例草案第9条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的第9条,主要目的是引入强制性备存纪录责任,以及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的交易资料储存库的费用订立规则。

  修正案引入强制性备存纪录责任,以辅助实施强制性汇报、结算和交易责任,确保有关订明人士备存足够纪录,证明已经履行各项强制性责任,并使监管机构可以取得该等纪录以协助履行其监管职能。一如其他强制性责任,备存纪录责任的细节会在规则(即附属法例)中列出。监管机构已向业界作初步谘询,知悉业界原则上对备存纪录责任没有异议。监管机构计划在今年第二季就有关强制性汇报的备存纪录责任规则进行公众谘询。

  同时,修正案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谘询金管局后,就金管局的交易资料储存库的费用订立规则。金管局计划在今年第二季就有关费用进行谘询。

  另外,为了回应市场意见,修正案明确订明违反强制性责任并不影响有关交易的有效性,除非交易的各方订立了相反的订明协议。有关做法与欧盟、澳洲和新加坡等司法管辖区一致。修正案亦更清楚地订明系统重要参与者所涵盖的范围、系统重要参与者持仓量的涵盖范围以及违反具报责任的罚则。

条例草案第53及55条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53及55条,修正有关新增及经扩展受规管活动的条文,使条文更加清晰易明,以免产生混淆或与现有的受规管活动互相重

条例草案第52、57、58及60条

  此外,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52、57、58及60条。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就条例草案中相关条文向法案委员会提交了意见书,其后亦向监管当局提出了若干技术性修订。我们采纳了相关建议,厘清了某些用词的涵义,优化了有关条文,以更明确地订明无力偿债凌驾条文经扩展后的保障范围。

条例草案第14、18、20、37及40条

  至於其他修正案对条例草案第14、18、20、37及40条所作出的修正,均属相应修正,或是使条文更加清晰易明的修正。

  法案委员会同意政府当局的拟议修正案,我恳请各位委员予以支持及通过。多谢主席。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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