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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何俊仁议员动议修订《2013年乡郊代表选举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第37、49、53及54条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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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何俊仁议员动议修订《2013年乡郊代表选举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第37、49、53及54条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恳请议员反对何俊仁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何议员动议修订第37、49、53及54条,目的是限制街坊代表选举的选民在选举中可投选的街坊代表数目,这涉及改变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街坊代表投票制度,亦限制了现时选民能够选择候选人的数目。

  正如我於动议恢复二读辩论时提及,条例草案的目的是立法规管由来已久的长洲及坪洲街坊代表选举,并在规范选举的同时,尊重和尽量保留各项为选民及候选人熟悉的原有选举安排,包括现有的投票制度。

  一直以来,长洲及坪洲的街坊代表选举都采用现行的投票制度,即每名选民可投选的候选人数目,不得多於该选举中须选出的街坊代表数目。选举多年来运作畅顺,这个投票制度亦广为选民及参选人熟悉及接纳。

  立法规管街坊代表并保留原有的选举制度,是我们与乡议局、长洲及坪洲乡事会长时间商讨后的共识。乡议局、长洲及坪洲乡事会亦曾致函法案委员会,支持保留现时的投票制度。法案委员会於二○一四年一月六日与团体代表及政府当局举行会议期间,亦有多名公众人士支持有关建议。

  事实上,现行街坊代表选举采纳的投票制度在其他公共选举中也有采用,选民有公平及自由的提名权、参选权及选举权,亦符合「得票最多者当选」的原则,独立候选人有同等机会当选。刚才梁家骝议员都讲到医学界都是采取这个形式。虽然选民可同时投选最多39名或17名候选人,但亦可选择投选较少甚至只选择一名候选人。由於选民有权同时选择多於一名属意的候选人,这种投票制度可更全面反映每名选民各自的多重投票意向;一般而言,当选者亦会以较高票数当选,以提高其认受性。

  总括来说,现有选举制度长期以来行之有效,为选民所熟悉,符合民主选举原则,相反何俊仁议员的修正案限制及降低了选民原本可投选街坊代表候选人的数目。正如叶国谦议员指出的,何俊仁议员的修订并没有经过法案委员会仔细的讨论,凭空提出一个限定的百分比,只是反映他的个人喜好,而就此就要改变一个选民接受又熟悉的制度,并不可取。因此,我们认为应尊重乡议局、长洲乡事会、坪洲乡事会及乡郊社群的意愿,保留街坊代表选举沿用多年的投票方式。

  我恳请议员反对何议员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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