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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福局局长动议二读《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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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在《雇佣条例》下,为在职父亲提供三天有薪侍产假。

  因应香港社会的转变和经济发展状况,政府不时检讨劳工法例,务求法例可在雇员利益与雇主负担能力之间取得合理平衡,与时并进。我们了解到香港社会日益重视父亲在家庭方面的责任,以及公众对让男性雇员可在其婴儿出生前后放取假期的诉求。行政长官在他发表首份《施政报告》时,亦表示政府希望尽早就侍产假完成立法。

  就侍产假这课题,劳工处曾进行研究,并征询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的意见。经过详细讨论后,劳顾会的雇主与雇员代表达成共识,支持立法推行三天有薪侍产假,其间相关雇员可获发款额为其每日平均工资五分之四的薪酬。就此建议,我们亦于二○一三年一月征询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人力事务委员会同意就侍产假立法。

  根据条例草案的建议,初生婴儿的父亲或将为人父的雇员,如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和预先通知雇主,便可享有侍产假。如该雇员在放取侍产假前已受雇不少于四十星期,并向雇主提交所需证明,他的侍产假即属有薪。

  我们建议将法定侍产假订为三天,是考虑到由于私人机构提供法定侍产假福利所引致的成本,将由规模各异的雇主承担,因此必须在雇员利益和雇主承担能力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劳工处于二○一二年曾向十八个人力资源经理会的会员机构进行侍产假问卷调查,并发现在自愿提供侍产假的受访机构中,其所提供的侍产假日数平均为三天。此外,在上述自愿给予雇员侍产假的机构中,超过八成提供不多于三天的侍产假,且有接近四成是提供一至两天侍产假。考虑到私营机构提供侍产假的现行做法,和劳顾会达成的共识,我们建议在《雇佣条例》下订立三天侍产假的规定。

  由于侍产假的缘起与产假类同,性质亦与产假相似,因此劳顾会亦同意,如情况合适,法定侍产假的其他相关规定及细节应与现行《雇佣条例》有关产假的安排尽量看齐,以确保法例的一致性及合理性。在此基础下,条例草案建议,男性雇员可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的四星期至婴儿的实际出生日期起计十星期的期间内,一次过或分开三次放取侍产假。由于雇主可能有需要取得有关婴儿的出生证明书,以确认婴儿与该男性雇员的关系,因此我们建议雇主先让雇员放取侍产假,而在稍后雇员提交相关文件后,才发出侍产假薪酬。

  根据条例草案,在职父亲如因婴儿出生而放取侍产假,他的姓名必须在婴儿的出生证明书上获登记为婴儿的父亲,才符合领取侍产假薪酬的资格。考虑到婴儿出生证明书上的父亲为法律上的父亲,对婴儿负有法律责任,我们认为有关做法符合法定侍产假的目的,而对雇主和雇员而言,亦切实可行。此外,条例草案中有关放取侍产假的男性雇员必须预先通知雇主的规定,是考虑到中小企业的运作需要及在人手安排方面可能面对的限制而作出的务实建议。

  政府在作出法定侍产假的建议时,已充分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社会对侍产假的普遍诉求、雇员的福利、雇主的承担能力,以及现时私营机构自愿提供侍产假的一般做法,确保在劳资双方的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我希望得到各位议员的支持,使条例草案可尽早获得通过,让这项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得以早日实施。

  多谢代主席。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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