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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改善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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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答覆:

问题:

  过去四年,获法律援助署(下称法援署)指派处理法律援助(下称法援)案件每年最多的首十位律师当中,排第一位的律师获指派的案件数目,较排第十位的律师的有关数字平均高八成多。鉴於法援署一般会按法援受助人的意愿指派其提名的律师或大律师作其代表,以及法援案件现时集中指派给一小撮律师,有的士及公共小巴业人士表示担忧法援制度容易被人滥用,例如不法之徒包揽诉讼并教唆交通意外伤者夸大伤势以骗取保险赔偿,而保险公司因赔偿费用上升而提高汽车保险费,令他们的经营开支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法援署拒绝指派受助人提名的律师的法援案件数目,并按拒绝原因列出分项数字;为败诉的法援案件支付的讼费及其他代支费用的每宗平均金额,以及最高和最低的金额;胜诉的法援索偿案件平均每宗的申索金额与法庭判决的赔偿金额的差距,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涉及的士及公共小巴的交通意外;

(二)过去五年,法援署有否检讨现行法援制度,包括受助人可提名律师的做法、法援案件集中指派给一小撮律师的成因,以及允许受助人提名律师会否引致包揽诉讼等问题;如有检讨,结果为何,以及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法;如否,会否进行检讨;会否研究制订受助人提名律师的守则,以确保法援案件不会集中指派给某些律师;及

(三)会否邀请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就现行指派法援律师的程序提供建议,以确保该程序公平和透明;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法律援助的政策目标,是确保所有具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者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法律援助条例》有条文规定,只有同时通过案情审查及经济审查的申请人方可获批法援,而所有法援申请都需要由法援署的法律援助律师审批。

  就委派律师处理法律援助个案,《法律援助条例》第13条订明,如法援署署长批出法律援助证书,他可透过署内法律援助律师为受助人行事,亦可指派由署长或者受助人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名册)里挑选的私人执业律师代为行事。法援署制定了委派外委律师办理法援个案的准则,经法律援助服务局通过,并已经上载法援署网页供查阅。法援署本以受助人的利益为依归的基本原则,分派法援个案予名册内的律师。

  在处理每宗律师提名个案的时候,法援署会根据有关准则,审视获提名律师是否具备接办个案的相关年资、经验及专长等,衡量该律师是否适合接办个案。在处理过程中,如法援署认为获提名的律师并非适当人选,例如他在过往处理法援案件有不良纪录、或者该律师正处理的法援个案数目过多等,该署会与受助人商讨,如有需要,会要求受助人在名册里挑选另一名律师,并且审视新提名的律师是否适合接办该宗案件。故此,最终获委任接办案件的外委律师都是受助人与法援署所同意的。

  就易议员提问的三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法援署并无备存拒绝指派受助人提名的律师的法援案件数字。

  在过去五年审结有关交通意外、雇员补偿及一般申索案件,不论受助人有否提名律师,法援署所支付的讼费金额的资料载於答覆的附件。另外,不论意外所涉及的车辆类型,所有交通意外个案都会归类为交通意外案件类别处理,法援署没有独立备存只涉及的士或公共小巴的交通意外的统计数字。

  就人身伤害案件申索金额与法庭判决赔偿金额而言,每宗个案要求申索的赔偿金额往往在诉讼过程中因应不同的因素作出调整。因此,法援署没有就每宗案件申索金额的资料与法庭最终判决金额作比较。

(二)根据普通法,助讼或包揽诉讼都属於刑事罪行,并且为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的专业守则所禁止。法援署亦在署内的办公室张贴告示,提醒公众有关使用索偿代理的风险,以及严禁律师事务所在署内兜揽生意。如果发现获提名的律师进行不当行为,法援署除了会作出相关的处分行动之外,亦会将个案转介香港大律师公会或香港律师会跟进。

  为了回应公众关注兜揽或包揽诉讼的活动,法援署在谘询法律援助服务局及两个法律专业团体的意见之后,已在二○一三年九月就法律援助申请引入「申报制度」,以确保受助人提名某一律师的时候,并非受到该律师的包揽或不当兜揽等行动所影响。如获提名的律师未能接受上述条件,便不可以接受法援署委任处理该宗案件。

  法援署亦留意到有个别的外委律师在同一期间处理较多的法援案件。这种情况未必一定与兜揽或包揽诉讼活动有关。法援署会研究与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加强联系,打击不当的兜揽活动,对作出不合理行为或不当处理索偿个案的律师事务所采取适当的处分行动。法援署亦积极加强索偿过程的透明度,欢迎提供证据和线索,例如被告或保险人及受助人之间的沟通可以抄送予法援署,让法援署可以及时留意到外委律师是否有不当行为。民政事务局及法律援助服务局亦会密切注意有关情况。

(三)法援署设有由署长担任主席的部门监察委员会,以评核外委律师办理法援个案的工作表现及外判法援个案的数目。廉政公署的代表过往亦曾以观察员的身分参与会议。

  为提高外委律师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法援署与廉政公署已成立防止贪污小组,由廉政公署提供意见,讨论与防止贪污及贿赂有关的事宜。据了解,这个小组同意於今年年中开展有关检视外委律师的委派程序。民政事务局会密切注意有关情况。

  另一方面,法援署目前已就法援个案设有「陈述」机制。任何人如果认为有关人士不应该获批法援,例如受助人隐瞒影响案件可信性的重要资料,可向法援署作出陈述。如法援署调查后证明属实,会撤销有关受助人的法援证书;如果牵涉律师的不当行为,法援署亦会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向有关律师发出劝戒信、记录在律师行为操守欠佳名册里,以至於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中除名,并将个案转介至相关法律专业团体跟进。

  多谢主席。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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