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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流动电视服务规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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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流动电视网络)最近拟转换其流动电视服务的传送制式,由中国移动多媒体广播标准(CMMB),转换至数码地面多媒体广播(DTMB)。据报,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在三月十一日向流动电视网络发出信件,指出此转换的结果会令本港超过5 000个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接收到其流动电视服务,因此该公司须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领有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免费电视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流动电视服务提供者向超过5 000个指明处所内的观众提供以流动装置接收的流动电视服务,须否领有免费电视牌照;现行法例有否就流动电视服务的观众人数,以及有关指明处所内的接收装置的类型和数目设定上限;如有,详情为何;

(二) 当有超过5 000个指明处所内的观众以流动装置接收流动电视服务,并将节目内容转驳至大型显示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屏幕)上收看,流动电视服务提供者须否领有免费电视牌照;如须要,详情为何;

(三) 流动电视服务的牌照条款有否订明持牌人必须采用CMMB提供流动电视服务;若有,详情为何;是否知悉,流动电视网络过往由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拥有期间,有否向多于5 000个指明处所内的观众提供流动电视服务;若有,当局有否评估流动电视网络当时有否违反《广播条例》;

(四) 是否知悉通讯办指流动电视网络须领有免费电视牌照,才可采用DTMB播放流动电视服务的理据为何;除CMMB外,通讯办能否明确说明流动电视网络采用什么传送制式提供流动电视服务,可无须领有免费电视牌照;有否评估通讯办指流动电视网络不能以DTMB提供流动电视服务,是否违反当局技术中立的原则;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 根据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在二○一○年公布的《香港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发展框架》,当局「采取市场主导及科技中立的模式,让市场选择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的技术制式」,该局又指「在规管流动电视节目方面,本地广播类和串类流的流动电视服务内容只须受一般法例规管,而无须受《广播条例》规管。为实行自我规管,业界须在流动电视服务开展前制订提供该类服务的业务守则。除其他条文外,守则应订明限制接收的规定,以维护公众道德和保护儿童」,当局的上述立场有否改变;如有,详情及原因为何;

(六) 是否知悉通讯办向流动电视网络发信,是因为接获有关的投诉、是执行《广播条例》的规管行动、还是回应该公司就传送制式的查询;通讯办发信后有否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如有,详情为何;及

(七) 鉴于当局曾表示会检讨现时的规管制度,并会修订法例以更新和理顺《电讯条例》(第106章)及《广播条例》,当局修订相关法例的具体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经二○○七及二○○八年进行了两轮公众谘询后,于二○○八年十二月公布「香港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发展框架」(政策框架),相关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提及,「流动电视服务」泛指「以无线方式传送影音内容供流动电话或其他手提器材接收的电视节目服务」。参考资料摘要第14段清楚指出:「在节目方面,目前《广播条例》(第562章)并无规管在香港供流动器材接收的电视节目服务(即在移动环境中接收又不涉及任何指明处所的服务),但如服务并非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则受该条例规管。」

  简单而言,政府就「流动电视服务」的政策一直与法例相容,只供流动器材接收而不涉及任何指明处所的本地电视节目服务在《广播条例》(第562章)下无须领牌,这些服务包括经大气电波传送并「在移动环境中接收又不涉及任何指明处所」的本地「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及透过流动网络商/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串流类流动电视服务」。

  根据《广播条例》,任何人士无牌提供本地免费电视节目(免费电视)服务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收费电视)服务即属犯罪。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作为独立的规管机构,会根据《广播条例》以及其技术及事实性判断执行相关的法例规定。

  就问题的多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 《广播条例》对「免费电视服务」有清晰的定义。任何拟供或可供超过5 000个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在香港免费接收,且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的电视节目服务,则属《广播条例》下的「免费电视服务」。换言之,若任何本地流动电视服务除可供流动电话或其他手提器材接收外,亦同时拟供或可供超过5 000个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在香港免费接收(即所谓「入屋」),在法律及政策下均须根据《广播条例》申领相关牌照。

  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的规定,使用获指配频谱(即678-686兆赫频带)(有关频谱)传送流动电视服务的网络营办商,须申领综合传送者牌照。根据综合传送者牌照,牌照持有人可利用有关频谱传送流动电视节目,旨在让用户于移动位置通过手提装置接收有关节目。有关牌照没有禁止流动电视的信号覆盖室内范围,亦没有规定观众人数和接收服务的流动装置数目。

(二) 本地电视节目服务是否「入屋」而须根据《广播条例》申领相关牌照,属通讯局的技术及事实性的判断。通讯局表示,一般而言,若居于在指明处所内的人士以流动装置接收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该人士并不构成《广播条例》下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

(三) 有关综合传送者牌照没有订明牌照持有人必须使用中国移动多媒体广播标准(CMMB)制式提供服务,牌照持有人可自由选择广泛认可的技术制式以提供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惟该牌照持有人必须确定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所有法例及牌照的规定,包括领取在法例下须领取的所有牌照。

  前电讯管理局于二○一○年八月向成功竞投有关频谱的公司(即China Mobile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CMHKCL),现易名为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发出综合传送者牌照。通讯局表示,根据其所掌握的资料,CMHKCL原来提供的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是采用CMMB制式,其信号并不拟供或可供一般住户的家居电视机接收。因此,通讯局认为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CMHKCL曾提供《广播条例》所定义的免费电视或收费电视服务。我们亦留意到CMHKCL被收购前的母公司(即中移动香港有限公司)近日向媒体明确表示,当年申办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时,已知悉有关《广播条例》对「入屋」电视服务的规定。

(四) 香港流动电视网络计划改用与现时两间免费电视台的数码地面电视一样的传输制式(即DTMB)传送其广播类流动电视节目服务。由于通讯局认为选用这种制式的客观结果是令涉及指明处所接收该节目服务的观众数目将大有可能超过《广播条例》订下须申领免费或收费电视牌照的下限,因此在提供有关服务前须先申领《广播条例》的相关牌照。

  现行政策并无限制电视服务的传送技术,「技术中立」原则是指营办商可自由选择传送模式去提供电视服务,惟营办商仍须确定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所有法例和牌照的规定。在这方面,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亦没有例外,市场可自由选择国际认可的技术制式,但营办者仍须遵守所有法例的规定,包括领取在法例下须领取的所有牌照。我们不认为技术中立的制度与遵从法例规定有任何冲突的地方。若任何人士拟通过采用一种传送制式,变相同时营办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及「入屋」的免费或收费电视服务,该人士除持有《电讯条例》下的综合传送者牌照外,亦须根据《广播条例》申领广播牌照。另外,我们从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得知,即使没有《广播条例》下的免费或收费电视牌照,现时仍有不同可行方法或其他传送制式让有关人士在符合法规情况下继续提供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

(五) 「流动电视服务」政策具前瞻性,正如我们上述回覆所指,政策框架奉行技术中立的原则,并无限制可供流动电视服务营办商选择的传送制式,惟营办商必须确定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所有法例及牌照的规定。政府考虑到,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属新兴个人化服务,遂于二○○八年作出了政策决定,不会修改《广播条例》以涵盖不涉及「入屋」的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因而在内容上可以有较宽松的规管。上述的政策立场至今仍然不变。

(六) 据我们了解,去年十二月二十日CMHKCL被收购后,通讯办便与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及香港流动电视网络紧密接触。通讯办在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收到通知,香港流动电视网络计划改用与现时两间免费电视台地面电视一样的传输制式(即DTMB)传送其广播类流动电视节目服务。通讯办认为,这种制式很大机会令香港流动电视网络的电视节目服务讯号「入屋」,变相成为「免费电视」或「收费电视」(视乎有关频道是否收费),因此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与香港流动电视网络代表举行两次会议,并在会议上提醒香港流动电视网络须注意《广播条例》下的相关规定。通讯办在此之前,并没有收到其他人士或机构的相关投诉或查询。

(七) 我们准备在本立法年度内,向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简介有关开设两个首长级编外职位以推展有关法例检讨工作的申请,并于其后向财务委员会寻求拨款。具体的法例检讨工作将于有关职位开设后展开。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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