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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出席《回归基本法-普选行政长官》研讨会后会见传媒谈话内容(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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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暨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主席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出席《回归基本法-普选行政长官》研讨会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政务司司长:首先多谢各位传媒朋友出席我们今日这个《基本法》的研讨会。今日的研讨会是由政府内部一个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主办的。过去十多年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都做了很多工作来深化社会各界对於《基本法》的认识。由於考虑到二○一四年是政制发展重要的一年,以及配合我们在政改的谘询工作,所以今年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亦会重点就在《基本法》中有关政制发展的条文做它的推广工作。今日这个《基本法》的研讨会就是其中一个「重头戏」,稍后亦有其他的活动会举行的。

  今日,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采用的主题是非常合适的,就是普选行政长官,回归《基本法》。大家都听到,无论是黄玉山教授作为研讨会的主持人,和四位重量级的讲者,都是从不同角度去重申在普选行政长官的讨论方面,都是要以《基本法》为依归的。

  我或者讲一个很简单的归纳。今日的研讨会,相信对於我们现在进行中的谘询工作是非常有用的。因为第一,就是重新带出了,其实大部分人,各界都希望能够如期在二○一七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甚至好像梁锦松先生所说,他担心到时不是原地踏步,恐怕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第二点,亦是重申了,行政长官普选的讨论是有它一个非常重要的宪制基础,这方面在饶戈平教授的发言,大家亦都可以理解得到。香港是一个特别行政区,所以香港是不可以单独决定我们自己的政治体制,中央在香港的政治体制发展中是有一个权威性的功能存在。但是讲者亦提出,其实中央在行使这个宪制上的权威和权力,都是希望能够一贯、贯彻地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个一贯的方针。

  第三方面,我觉得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今日讲者的发言,真的是有一个一锤定音的效果,就是重申了在《基本法》四十五条之下,唯一有权去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机构,就是这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所以任何其他的个人、机构有另类的提名方法,都是不会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第四,除了有讲在四十五条中的规定,亦带出了香港的政治体制在设计上有几个重要的原则,包括要按香港的实际情况;要循序渐进;要有利於各界、各阶层的利益和参与;而第四,亦都有利於香港资本主义的发展。所以,梁锦松先生作为金融的专家,他亦是很拥抱,希望香港能够在二○一七年可以落实普选行政长官。

  或者大家会问,如果已经归纳了这么多重要的点,在谘询的过程中还有什么空间呢?无论是饶教授,或是莫树联资深大律师都提出,其实在四十五条里面仍然有不少的空间可以透过我们今次的公众谘询与社会各界探讨。譬如这个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提名委员会选民的基础,以至到最重要的提名委员会用什么民主程序去提名若干名(人士)作为行政长官候选人。

  所以,我期盼在还有六个星期的谘询期,能够就这些课题可以社会聚焦讨论,和提出他们的意见。

记者:一锤定音是否代表政府的立场,即是就算是有谘询,都只能够在刚才你提出的提委会的组成或是提委会的产生办法,在这些部分倾谈,其他的全部都否定?

政务司司长:其实这个都是我们由(去年)十二月初开展了政改谘询的时候一贯的立场。在谘询文件中,我们很清晰地说明了,任何绕过、或是影响了、或是削弱了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权力的建议都难以符合《基本法》的要求。到谘询期到了一半之后,大家都留意,无论是律政司司长和我本人,我们都在报章撰文,亦都是强调这个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提名机关的法律基础,亦是我本月初在报章撰文,希望在余下的时间大家能够聚焦在提名委员会的相关课题,不要再虚耗时间放在一些难以符合到《基本法》要求的建议方面。

记者:司长,一锤定音是否包括爱国爱港的定义?因为饶教授刚才在里面有一个说法,就是在法律上是要拥护《基本法》和拥护香港回归,就是爱国爱港的一个法律的体现。政府是否也是这样看?

政务司司长:这方面亦是与我最初在立法会发表声明时没有什么大出入。我们当时说,其实要成功落实「一国两制」,要成功让这位行政长官可以按《基本法》的要求来管治这个地方,是在法律的条文中已经反映了他需要是一个爱国爱港,亦得到中央信任的人。但同时间,我们亦反覆说明,爱国爱港是某一种形容的方法,实际上要把它反映在一个法律的条文是非常困难的。

记者:司长,想问一下,其实刚才饶戈平教授说到,香港不一定要跟《国际人权公约》去做普选,去跟国际标准。其实政府的立场是如何?未来的政府方案有没有需要去紧随ICCPR Article 2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呢?

政务司司长:正如好像饶教授所说,以及我们在不同的场合,我们三位专责小组成员都有讲,或者稍后我也请袁司长(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在这里和大家讲几句说话。这些有关普选的安排是没有一套统一的国际标准,如何去落实一些国际人权公约的方法,都要配合当地的独特环境、它的历史背景、它的文化,亦要透过当地的法律才能把它清楚、具体地表现出来。所以在我们的情况下,我们最重要就是按《基本法》,是我们宪法的要求来进行有关普选的工作。我让袁司长谈两句。

律政司司长:我补充两点。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都会,当然我们会考虑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情况,他们怎样做,这样是很正常的。但亦好像饶教授和其他人士在不同场合说过,联合国的手册亦说得很清楚,就是两个观点,一是每一个主权国自己在制订它们的选举制度时应该参考它们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当地情况。第二是现在很多国际公约或国际文件,他们的制订其实是在说主权国的选举,而不是在说地方政府或类似机构的选举。套用这些想法在我们现在的情况,香港是中国的特区,我们现在说的是特区首长的选举,所以我们一定要依据我们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条文做最终的依归。不过我们的基本法有很多条文跟国际其他惯例或做法亦都完全吻合,所以香港的市民绝对可以放心。

记者:司长……是否爱国爱港方面,怎样去决定,是否最后由中央去决定那个人是否爱国爱港?即是有个筛选?亦想问一下,公民推荐……

政务司司长:正如今日的研讨会达致一个我觉得非常有用的指引,就是有关行政长官普选必须要按在《基本法》的要求,而《基本法》四十五条只是赋予了给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有这个提名的权力。所以,其他提出的方法,我们先要问,这一种提出的方法,譬如你说的「公民的推荐」,它的实质意义是什么?把它套入由提名委员会去行使这个法定的提名程序,这一种「公民的推荐」有没有一个影响力?它会否削弱了这个唯一属於它有权力去提名的提名委员会的功能?又或者好像莫树联资深大律师所说,它会否令到提名委员会可以提名或是不提名这种酌情权受到束缚?如果它有这种效果令到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权受到影响、受到削弱、受到束缚的话,我相信是难以可以符合法律的要求。



2014年3月2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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