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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入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新结构展开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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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扩大香港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引入以公司形式成立开放式基金(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新结构,政府於今日(三月二十日)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

  政府发言人表示:「放眼国际,公司型基金越趋普遍。拟议新增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让有意在香港成立和营运基金的市场人士可享有更灵活的选择。」

  发言人指出:「我们期望这能吸引更多互惠基金和私人基金以香港为注册地。」

  他说,财政司司长於二零一三至一四《财政预算案》中宣布,为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政府会提供合适的法律及监管框架。今日展开的谘询旨在就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政策及法律框架征询公众及金融服务业界的意见。

  目前,由於《公司条例》对公司减少股本设有种种规限,因而开放式投资基金只可在香港法例下以单位信托的形式成立,而并非以公司形式成立。

  开放式投资基金必须能够灵活调整其股本,让投资者作出申购和赎回股份。现时适用於公司的法律制度,则无法让此等基金以公司形式成立。

  在现行单位信托结构之外,政府建议引入新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该类基金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一种,结构上属拥有不定额股本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资基金,并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

  在拟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制度下,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这新结构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并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规管和监管。

  政府建议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加入赋权条文,以便另订适用於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附属法例,详细订明规管这类新结构的规定。

  《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型开放式基金附属法例会订明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整个制度,并涵盖有关设立和规管这类基金的事宜。

  视乎进一步的公众谘询结果,证监会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另行制订《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守则》,更为详细地订明有关这类基金及其运作的规定,以补充《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型开放式基金附属法例。

  由於建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纯粹是用作投资的法律工具,因此无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成为持牌法团。

  然而,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属投资基金,故谘询文件建议其日常管理工作和投资职能,必须由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以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的投资经理负责执行。

  公司型开放式基金须根据拟议法例向证监会注册。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如有意向公众发售其股份,亦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现行规定,获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给予认可。

  由於公司型开放式基金作为投资基金而成立,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将担任主要监管机构。

  公司注册处将负责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注册及相关法定企业文件的存档,以及备存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登记册,并提供服务以便公众查阅公司注册处所备存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资料。

  目前给予公募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将适用於向公众发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至於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根据现行适用於离岸基金的税务制度,若基金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并非在香港进行,亦可获豁免利得税。

  政府会仔细研究对以私人形式发售而中央管理及控制又在香港进行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给予豁免或豁免的范围,有关研究须考虑可能的连带影响。

  谘询文件可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页: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doc/ofc_c.pdf下载。

  欢迎公众及业界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或以前,把意见邮寄到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24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公众谘询」,亦可传真至2294 0460或电邮至ofc@fstb.gov.hk。

  发言人补充:「我们会分析收集到的意见,以制订建议的细节。」



2014年3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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