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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办就投诉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流动电视服务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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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有关投诉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涉嫌提供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流动电视服务)的查询,并再经征询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后,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发言人今日(三月十九日)表示:

  「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流动电视服务)一如其他电讯服务般,受《电讯条例》(第106章)规管。

  《电讯条例》第8(1)(aa)条规定,除根据与按照《电讯条例》批给的牌照行事外,任何人不得於香港在业务运作中,要约提供电讯服务(offer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a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根据《电讯条例》第8(1A)条,就第(1)(aa)款而言,如某人作出要约(makes an offer),而该要约若被接纳则会构成由该人提供电讯服务的协议、安排或协定,或会构成由另一名已与该人作出提供电讯服务安排的人提供电讯服务的协议、安排或协定,则该人须视为要约提供电讯服务。

  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的电视讯号有可能被手提装置接收,并不等同该持牌人在业务运作中,要约提供流动电视服务。本地免费电视服务持牌人的数码地面电视讯号广泛覆盖本港绝大部分的地区,此等数码地面电视讯号因而有机会被手提装置接收,这并不等同该持牌人被视作在提供流动电视服务。

  基於上文,通讯局认为种种对通讯局没有执行《电讯条例》,或通讯局选择性地执法,或通讯局采用双重标准执法的指控源於对有关法例的误解,因而是毫无根据的。」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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