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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西班牙)令》的决议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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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西班牙)令》动议的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有关《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西班牙)令》的决议案。

  现时,罪案的发生往往不受地域限制。随着跨境犯罪增加,国际间实在有需要加强执法和司法合作,共同打击罪行。

  香港一直积极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刑事事宜上紧密合作,并根据基本法第96条的规定,争取与其他地区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以建立稳固而全面的合作关系。这些双边协定不但提供基础,让香港与其他地区提供对等协助,亦显示出香港与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罪行的决心。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提供法律框架,以实施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使我们可以就调查和检控刑事罪行,向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供和取得多种协助,包括录取证供、搜查和检取、交出物料、移交作证人士和没收犯罪得益等。

  至今,香港已经与3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其中包括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与西班牙签订的协定,以及二○一三年三月与捷克签订的协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西班牙)令》,以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捷克共和国)令》,以实施这两份双边协定,使《条例》的条文,适用于香港与西班牙之间,以及香港与捷克之间的刑事事宜法律协助。

  由于各司法管辖区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法例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落实有关双边协定的命令,往往有需要对《条例》的部分条文作出有限度的变通安排,以反映个别司法管辖区的处事常规。为了使香港及相关的缔约方可以履行个别双方协定下的责任,这些变通安排是必须的。香港与西班牙,以及香港与捷克的双边协定作出的变通安排,分别载于两项命令的附表二。这些变通安排并不影响两项命令在实际上符合《条例》的条文。

  立法会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审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西班牙)令》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捷克共和国)令》。我在此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及其他成员支持政府把这两项命令提交立法会通过。

  这两项命令须等待缔约双方都各自完成其本地所需程序,并通知对方起30天后,才正式生效。届时,本人会按命令的规定,藉宪报公告指定命令的生效日期。

  我现在恳请议员批准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西班牙)令》。我将于稍后动议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捷克共和国)令》。

  多谢主席。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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