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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办就壹周刊有关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的文章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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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今日(三月十九日)就刚出版的《壹周刊》所刊载一篇有关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流动电视服务)的文章中对通讯办的提述,作出以下澄清: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作为独立的法定规管机构,自二○一二年四月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包括《广播条例》(第562章)及《电讯条例》(第106章)执行其法定职能,规管本港的广播业及电讯业。

  就处理规管工作方面,通讯局一直有外聘独立法律顾问,向其提供法律意见。最近有关流动电视服务的事宜,通讯局亦是委托独立法律顾问,另加一名伦敦御用大律师向通讯局/通讯办提供法律意见。

  就最近有关流动电视服务的事宜,通讯局/通讯办没有向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律政司亦没有向通讯局/通讯办提供法律意见。《壹周刊》报道通讯办向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及按律政司的指示作出决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另外,有关近日的流动电视服务争拗的发展时序如下:

一月十七日:通讯办去信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流动电视网络)要求提供有关其流动电视服务,包括传输制式方面的资料;

一月二十三日: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回覆通讯办,建议由原来的中国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制式转换为数码地面多媒体广播(DTMB)制式,以提供流动电视服务;

一月二十四日:通讯办与香港流动电视网络代表举行两次会议,在会上,通讯办表达香港流动电视网络若采用DTMB制式,将可能触犯《广播条例》,因此建议其使用其他流动电视制式及考虑技术可行的措施以避免上述的情况发生;通讯办亦建议与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安排更频密的会议,以协助解决就推动流动电视服务及相关运作的事宜;

二月六日:通讯办将一月二十四日的会议记录送交香港流动电视网络;

二月二十日至三月四日期间:代表香港流动电视网络的律师行分别於二月二十日、二月二十一日、二月二十八日及三月四日向通讯办发出共四封律师信,质疑及要求通讯办收回其於一月二十四日的会议上就流动电视制式向香港流动电视网络表达的观点;

三月十一日:经谘询伦敦御用大律师的法律意见,通讯局通过外聘律师就香港流动电视网络的代表律师早前发出的四封信件给予回覆。

  至於《壹周刊》在文章中提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早於二月初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和通讯办发出投诉信,经查证,信件的发出日期实为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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