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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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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及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规定,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综合及住宅楼宇,必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消防处及屋宇署会就有关楼宇的消防装置及消防建设项目,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称「指示」),以提升楼宇的基本防火措施。有不少旺角(包括花园街)的旧楼业主及住客向本人反映,他们最近陆续收到当局发出的指示,但由於所住大厦既没有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下称「法团」)或其他居民组织,亦不是由管理公司管理(即所谓的「三无大厦」),加上居民多是清贫长者,在统筹遵办指示所要求的改善工程时有心无力,有一些业主及住户因未遵办指示而被罚款每户700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部分三无大厦的业主经当局协调后仍未能成立法团,以致一直未遵办指示并因而屡次被罚款,当局会否考虑酌情处理这些个案,包括暂缓执行有关的指示并给予额外的时间和适当协助,以便他们遵办指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当局表示当个别大厦遵办指示有技术困难时,会考虑接受业主提出的替代方案,此灵活处理的做法是否适用於三无大厦;若是,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考虑循其他途径协助一直未能成立法团的三无大厦的业主遵办指示,例如由当局统筹所需的改善工程,然后向有关业主收回垫支的费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下称《条例》)於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条例》规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综合及住宅楼宇,必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由於该等旧式楼宇在落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较现代标准有明显差距,例如当时法例并没有规定综合楼宇的商用部分装设自动洒水系统等,故此有必要改善。

  消防处及屋宇署会就有关楼宇的消防装置及消防建设项目,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称「指示」),以提升基本防火措施。就楼宇规划、设计和建设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条例》的执行部门为屋宇署;而消防装置和设备方面的规管则属於消防处的责任范围。

  就问题的各部分,当局的答覆如下:

(一)一般来说,消防处及屋宇署会给予有关楼宇业主一年时间遵办指示。部门会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如果有关业主需要更长时间筹办和进行改善工程,例如因为涉及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等,部门会按业主提供的理据及/或工程的规模等,合理考虑延长指示期限的申请。截至二○一四年一月底,在两个部门发出合共约130 000张指示中,约25%已获遵办。在未获遵办的约98 000张指示中,约80%获部门延期一年至五年不等,另有约20%未到期限。

  执行部门乐意与有关业主或其聘请的认可人士会面,向他们解释指示内的消防改善工程的要求及协助他们解决工程上可能遇到的问题。部门亦会把没有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大厦个案转介该区民政事务处,由他们协助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从而令统筹和协调改善工程更加畅顺。

  根据我们向民政事务总署理解,他们已加强对旧楼的支援,特别是针对所谓「三无大厦」的支援。该署在二○一一年推出「大厦管理专业顾问服务计划」(下称「服务计划」),透过聘请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为1 200幢「三无大厦」的业主,提供免费的楼宇管理及安全专业顾问服务,包括逐户家访、协助联络和组织业主成立法团、申请各种大厦维修资助计划及贷款等,协助他们展开大厦维修工作。由於成效理想,民政事务总署将於今年四月推出新一期服务计划,支援及协助新一批1 200幢「三无大厦」。

  至於因为不同原因而暂时未能成立法团的「三无大厦」,民政事务总署亦推出了「居民联络大使」计划,招募这些大厦的业主和居民成为大使,一方面协助组织业主和居民处理大厦的日常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担当政府和业主/居民之间的桥梁,至今已成功在500多幢「三无大厦」招募了近900名大使。长远而言,民政事务总署会继续透过「居民联络大使」的网络,推动有关大厦成立法团。

  假若业主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遵办指示,但又未能提出充分理据支持延期的申请,部门实在有责任按《条例》采取执法工作,以确保旧式楼宇的消防安全。在提出检控前,当局会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包括个别业主就指示所采取的跟进行动等。

(二)执行部门理解个别大厦或会受建筑结构或空间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办有关规定。在这些特殊情况下,部门会根据个别情况及认可人士就执行指示提交的资料,合理地弹性处理部分规定,或考虑接受业主提出的替代方案,例如如果大厦在安装喉辘系统及/或水缸方面有空间上的限制,部门会考虑容许楼宇安装折衷式喉辘系统(注)。「三无大厦」的业主与其他大厦业主一样,如有上述情况,可考虑向有关部门提出理据,申请有关豁免或提出替代方案。

(三)正如之前所述,消防处及屋宇署乐意向有关大厦的业主或其聘用的认可人士解释指示的要求及协助他们解决工程上可能遇到的问题。民政事务总署亦会继续推行刚才提到针对「三无大厦」的协助措施。而屋宇署、香港房屋协会及市区重建局一直有提供各项财政支援计划,以协助私人楼宇业主保养及维修其楼宇,包括「楼宇安全贷款计划」、「楼宇维修综合支援计划」及「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与《条例》有关的消防工程设施,已列入这些计划可获资助或贷款的工程范围内。

  现时《条例》并没有条文赋权执行当局为目标楼宇进行与提升消防安全装置和设备有关的工程,以及在工程完成后向有关人士收回费用。进行有关工程的目的,是提升目标楼宇以达至现代的消防安全水平,但并不代表这批楼宇有即时明显的火警风险。事实上,进行该些消防工程涉及的可行方案和工程安排亦必须经大厦业主/占用人商讨后达成共识(例如设施安装的位置),不宜由执行当局单方面代为决定。消防处及屋宇署会不时检讨有关灵活和务实的施行措施,以及可获考虑弹性处理规定的情况,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协助有确实需要的楼宇遵从指示的规定。

  多谢主席。

注:折衷式喉辘系统包括提供容量少於2 000公升的消防喉辘水缸,其喉辘置於较高位,胶喉长度减短。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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