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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公营学校校舍标准和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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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建源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本港公营中、小学的校舍标准和学习环境,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公营中、小学在不同时期的校舍标准(包括建筑面积、设备、课室数量、学生人均空间等规定)分别为何,以及每个时期内兴建的校舍数目及当中已经停用的校舍数目及原因;

(二)现时全港分别有多少间公营中、小学的校舍不符合最新的校舍标准,并按校舍的动工年份依次列出该等学校的(i)名称、(ii)类别(官立或津贴)、(iii)所在地区、(iv)地址、(v)建筑面积及(vi)不符合标准的原因,以及使用与附件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别列出中、小学的资料;

(三)有何措施改善第(二)项所述的学校的学习环境,包括会否优先重建残旧或远低於标准的学校校舍或迁置有关学校;

(四)教育局辖下的校舍分配委员会(委员会)审批建校用地/校舍申请的程序、评审准则、计分方法、以及对残旧或远低於标准的学校校舍的处理办法;及

(五)过去五年,委员会分别(i)收到、(ii)批准及(iii)曾考虑但未有批准的建校用地/校舍申请宗数,以及(iv)成功个案获批的原因和详情,并按学校类别及办学团体列出该等资料?

答覆:

主席:

  关於本港公营小学和中学的校舍面积和学习环境,我现答覆叶议员的问题如下∶

(一)香港公营学校的校舍标准会因应课堂学习、课外活动及训辅工作等在不同时期的发展而有所改变。以公营小学为例,由八○年代的标准24个课室(另设三个特别室)的校舍,经过多次演变至现时一般分为设有18、24、30或36个课室的规模,而根据现行标准,视乎课室的数目,校舍设有10至14个教学用途的特别室,参考占地面积由约4000至7000平方米不等。至於公营中学,由八○年代的标准为24个课室(另设12个特别室),演变至现时一般设有30个课室,及21个教学用途的特别室,参考占地面积约7000平方米。现时校舍亦须达到为每名学生提供二平方米休憩用地的规划目标。截至二○一四年三月,按现行标准兴建的公营学校校舍共228所。

  至於那些因不同原因停用的校舍,教育局设有一套机制处理空置校舍,视乎其面积、地点和楼宇状况,考虑有关校舍是否适宜重新分配作学校(包括小学、中学、特殊学校和国际学校用途)或其他教育用途。有见近年社会人士不断要求及早物色和处理空置校舍以满足教育及其他社区需要,我们已加强现行机制,加紧与其他相关决策局及部门联络,以期及早计划空置/行将空置的校舍的长远用途,使校舍可在学校停办后尽快重新使用。已预留作长远用途,但短期内暂时未被使用的空置校舍,为了使资源得到妥善使用,本局会按现有做法定期通知相关政府部门,邀请其考虑作短期用途。至於那些不适合继续作学校或其他教育用途的校舍,本局会通知规划署,并按照现行既定安排,将校舍归还有关部门(例如地政总署)以考虑作其他用途。

(二)及(三)在不同年代落成的学校校舍皆合乎当时的建校标准,而仍运作的学校校舍亦必须符合现行法例要求。校舍在多项设施上皆设有标准,而这些标准在订立之后可能已经多次更新,加上教育局亦会不时透过不同渠道提升校舍设施,我们并没有详细纪录上千计的学校每项设施在每次校舍标准更新后是否与每次更新的标准相符。教育局一直致力按需要提升校舍的设施,改善学习环境。为使按照旧有规划标准兴建的学校能配备适切的设施,以配合教学上的转变,在衡量各方面因素(包括公共资源的运用,及技术上是否可行)后,本局会透过不同渠道提升校舍的基础建设:

(a)学校改善工程计划──自一九九四年开始,本局透过学校改善工程计划,为743所以旧有标准规划建造的公营学校增辟空间和增建设施。学校改善工程计划共分五期进行,最后一期於二○○六年完成。学校改善工程计划的范围,会因应各校的个别情况包括办学方针和特色、已有的设施以及学校地盘环境而有所不同。第一至三期的计划,重点项目包括为学校提升教学及行政设施。第四和最后一期的计划,则在可行的情况下提升学校的设施至现行标准。全港只有小部分学校,当年由於技术上不可行或建议工程未达成本效益,而未能受惠於该项计划。

(b)小型改善工程──除了学校改善工程计划,本局亦会透过小型改善工程,为有需要的学校改善校舍设施,包括加建或改建课室及特别室等,例如因应新高中学制及延长学习年期,为46所特殊学校加建课室及特别室,以及为六所位於北区和元朗的乡村学校加建课室及特别室。

(c)重建或重置计划──至於部分受地盘环境或其他技术因素所限,而未能受惠或只能有限度受惠於上述工程的校舍,本局会在善用土地/现时校舍资源,及符合有关政策目标的前提下,透过重建或重置计划,让有需要的公营学校迁往符合现行标准的新建校舍,或以原址重建的方式改善学校设施。在订定重建或重置计划的优次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学校的教学质素和现有校舍的状况,如校舍楼龄、校址面积、是否曾受惠於学校改善工程等。

(四)根据既定程序,当教育局确定建校用地/校舍可供现有的小学/中学迁校之用,教育局一般会透过校舍分配工作公开邀请全港合资格的办学团体申请相关建校用地/校舍,并提交申请表格及其他所需申请文件。

  校舍分配一般是以办学团体互相竞逐的方式进行。在审批迁校申请时,校舍分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及非政府人员)是以教学质素作为首要考虑条件。其他考虑因素包括办学团体的办学纪录、迁校后的办学计划,以及其现有校舍的状况等。一般而言,我们认为现有校址面积少於3000平方米、校舍楼龄逾三十年,而又未能受惠或只有限度受惠於学校改善工程的学校,其申请值得慎重考虑。不过,这些并非提交申请的先决条件,因为每个申请个案均需考虑其个别情况。此外,有关学校所处的位置(即该校现时校址是否与所申请的校舍同区),也属考虑因素之一。在评审有关申请时,委员会会充分考虑每个申请个案所涉及的情况,才作出校舍分配的建议。如有需要,委员会亦会安排申办团体面见。

(五)有关委员会在过去五年进行与公营主流学校有关的校舍分配工作详情载於附件二。

  委员会在决定建议把有关校舍分配予以上办学团体前,详细考虑了一篮子因素,包括申请学校办学计划书的质素、办学往绩等(对於那些以改善基本设施为目的的校舍分配工作,委员会亦会考虑申请学校校舍的状况及其所处位置),最终认为获分配校舍的学校及其办学团体的表现卓越,而且所提交的计划书及办学水平优异。在综合有关申请在各方面的良好表现后,委员会建议有关校舍应分配予这些学校。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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