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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4年船舶法例(排烟管制)(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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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动议二读《2014年船舶法例(排烟管制)(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4年船舶法例(排烟管制)(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船只排放黑烟,设定一个客观的执法标准,以提升海事处执法工作的成效。目前法例的不足之处,是有关条文只列明禁止船只排放分量足以造成滋扰的烟雾,但条文没有界定什么排放程度才构成「滋扰」和相关的客观定义,会造成海事处就每一宗个案,提出举证和检控时一定的难度。

  在改善船只排放黑烟方面,海事处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首先,自二○○五年开始,海事处已要求本地船只进行年度检验时,必须通过黑烟测试,才可获签发验船证明书。此外,针对打击船只排放黑烟的违法行为,海事处每年都会对海面上的船只随机进行目测,如发现有黑烟排放,海事处会视乎排放的严重程度,向有关船东和船长发出劝谕信、警告信或提出检控。

  通过上述措施,以及持续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我们留意到近年来船只排放黑烟的情况已大有改善。纵然如此,我们认为仍然有需要厘清法例条文内不清晰的地方,以订明什么程度的黑烟排放才构成罪行。我们参考了英国和美国的港口采用力高文图表(Ringelmann Chart)量度黑烟排放的做法,建议在香港法例内订明,在香港水域内的任何船只,均不得连续排放与力高文图表上2号阴暗色同等深色或较之深色的黑烟达三分钟或以上。事实上,海事处自二○○五年开始,已采用同一建议标准,于年检时为船只进行烟雾排放测试。另外,审计署在其二○一二年十月发表的第五十九号报告书亦指出,当局应尽快寻求立法支持,以采用力高文图表作为量度船只排放黑烟的基准。

  就着罚则方面,我们建议提升非本地船只触犯排放黑烟罪行的罚款,初犯的最高罚款由现时的10,000元提高至25,000元,而再犯的最高罚款则由现时的20,000元提高至50,000元。此建议的目的是要反映远洋船只有较大的引擎,因此若引擎维修不当,会较本地船只造成更多的黑烟排放。至于本地船只,我们建议维持现时的最高罚款,即初犯为10,000元,再犯为25,000元。

  主席,落实《条例草案》的建议,有助海事处对排放过量黑烟的船只进行执法工作,以配合政府的改善空气质素的政策。建议符合国际做法,亦已得到业界和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的支持。我希望各位议员审议通过《条例草案》,以便香港早日落实有关规定。

  多谢主席。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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