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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非法墓穴移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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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获悉,一些受违规私营骨灰龛影响的居民於去年十月与食物及徖生局(食徖局)官员举行会议。鉴於当局曾移走钻石山金塔坟场外以北山坡上的非法墓穴,以及将有关的遗骸和骨灰送往沙岭坟场安葬,该等居民要求政府把屯门极乐寺在非法占用政府土地上兴建的违规骨灰龛内的瓮盎移走。地政总署表示需要食徖局协助将有关瓮盎临时存放在公众灵灰安置所,而食徖局则表示须就有关事宜征询法律意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食徖局是否已就上述事宜征询法律意见;若然,所得意见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移走钻石山金塔坟场一带的非法墓穴及把遗骸和骨灰送往沙岭坟场安葬的法律依据为何?

答覆:

主席:

  我现就议员提出的问题回覆如下:

(一)当局会积极考虑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极乐寺移走在未批租政府土地上的骨灰。为免影响政府的法律行动,我们不宜公开法律意见的内容。

(二)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18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士在没有主管当局书面准许下,在并非坟场的地方埋葬人类遗骸,或存放载有人类遗骸的瓮盎或其他盛器,即属犯罪。此外,按有关法例第118条第(4)款的规定,主管当局在取得民政事务局局长的同意后,可把非法埋葬於坟场以外地方的人类遗骸或载有人类遗骸的瓮盎或其他盛器移走,并埋葬或存放於任何坟场内,或以主管当局认为适当而合乎体统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而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6)款的规定,地政总署会对任何未获得有关当局批准,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人士采取行动。

  当局在二○一○年七月首次接获市民报告,怀疑钻石山金塔坟场范围外以北山坡的未批租政府土地上有非法墓穴;其后调查发现上址共有890多个非法墓穴。

  在谘询黄大仙区议会并取得民政事务局局长的同意后,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与地政总署采取联合行动,移走在上址的非法墓穴。食环署会将捡拾的遗骸移至沙岭坟场存放;如六年后仍无人认领,食环署会将遗骸火化,及将骨灰安放於沙岭坟场公墓内。而地政总署则会收回及平整在钻石山的有关政府土地。

  食环署及地政总署分别在二○一一年、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在非法墓穴上张贴告示,通知有关后人须於限期前自行移走有关墓穴,否则当局会采取清理行动而不再另行通知。最后限期在二○一三年六月五日届满。食环署联同地政总署在二○一三年七月八日起分阶段进行移走行动;截至今年二月,已在上址移走778个非法墓穴,当中包括520个由后人自行移走。

  由於在第132章下,「人类遗骸」的定义并不包括骨灰,因此在现行法例下,食环署是没有权力移走骨灰。上文所述食环署与地政总署针对非法殓葬情况而采取的联合执管行动并不牵涉移走骨灰。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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