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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外籍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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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制订的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标准雇佣合约订明,外佣须在合约所载雇主住址的有关居所内工作和居住。然而,早前有报道,有雇主未有为外佣提供合适的住宿地方,例如有外佣需在厨房或浴室的地板或枱底睡觉,亦有不少外佣需外出租用地方居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接获多少宗雇主涉嫌违反标准雇佣合约的投诉;当中有多少宗与外佣的住宿安排有关,以及其中查明属实的个案数目;及

(二)当局会否检讨与标准雇佣合约有关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郭荣铿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当局没有备存涉嫌违反「标准雇佣合约」投诉的统计数字。

(二)一如很多其他司法管辖区,香港特区政府一贯的政策是让本地劳工优先就业,只有在确定某些特定行业的本地劳工供应短缺,才容许输入外劳。根据这原则,香港自一九七○年代初开始输入外佣,以应付本地留宿家庭佣工严重不足的情况。「留宿规定」是香港输入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政策的基石及前设,并在「标准雇佣合约」作出清晰订明。

  除上述关键的政策考虑外,亦需顾及雇主额外为外佣提供住宿地点的承担能力,外佣在外留宿可能带来的额外医疗费用、保险或其他风险,以及对私人住屋及公共交通造成的额外负荷量等问题。政府认为有必要保留现时外佣的「留宿规定」及「标准雇佣合约」内订明的相关要求。

  如外佣或其雇主违反他们于「标准雇佣合约」及相关申请书上对住址或住宿所作出的承诺,日后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期逗留,或该雇主再次申请雇用外佣时,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会把其行为操守列为考虑因素,并可能会拒绝其申请。若雇主及/或外佣在提交申请时提供失实资料,可能触犯《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15万元及入狱14年。协助及教唆者亦会被检控。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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